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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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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石佑启 《法学论坛》2006,21(6):74-81
公共利益需要构成限制私有财产权的理由。保护私有财产权,必须防止公共利益的无限扩张及公共利益的误用与滥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并借助于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公共利益的涵义,通过具体立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保障公共利益设定的合宪性。  相似文献   

2.
利益可以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统称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的现实性。行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协调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于一个良性的法律和社会秩序之中。  相似文献   

3.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辨证统一的:公共利益由个人利益组成,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反映和体现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重合性,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的背景下,两种利益应是相同的;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是与公共利益所指相同,不过是不同法律文本中的不同措辞,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倾向。  相似文献   

4.
<正>【裁判要旨】公共利益是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的唯一理由,亦是征收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棚户区改造征收领域常常出现不同利益交织混同的情形,尤为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对教育设施的征收,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应当着重审查征收行为作出时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所放弃的公共利益以及损害的个人利益之间是否遵循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5.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是众多行政案件的实质所在,利益衡量方法为此种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作为利益衡量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若干解释》第58条是一个无奈而理性的选择。当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公共利益在个案的利益衡量中取得优先时,确认违法判决能够实现总体利益最大化,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6.
陈立风 《法学杂志》2007,28(3):90-93
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力求达到这两者利益之间的结合点.只要调解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能够依法合理地运用,就能够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平衡状态下达到双赢.  相似文献   

7.
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使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侵犯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正确定位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制度,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在做出征收等行政行为时,要进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量,如果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不可避免,要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是对立的,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强调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失,行政机关要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8.
曼德维尔在<蜜蜂的寓言>中提出了"私人恶德即公共利益"的思想,他通过寓言得出结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普遍幸福,只有顺应人的利己本性才能得到实现.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认识和评价个人利益的积极作用.就公私两种行为而言,制度是针对人的利己主义行为的,尊重个人利益是衡量制度设计是否科学的关键.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调动人的积极性,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即如何能够使人人像关心个人利益一样关心公共利益,这就是私利公益问题.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实现私利公益,而只有建立在尊重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梅献忠 《政法学刊》2007,24(4):75-79
利益衡量在环境法中是指当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发生冲突时,对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的活动。利益衡量的思想体现在环境可持续理念、环境协调理念、环境公平理念之中,也体现在环境安全理念、环境和谐理念之中。利益衡量的中心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消除原有旧体制遗留问题,也要解决新旧体制并存所滋生的矛盾,还要建设新的制度环境,归根结蒂是要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行政法通过确认、界定和分配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从而保障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定取决于一个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导向,它奠基于基本人权保障、行政法治、公共秩序与行政效率等行政法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1.
环境正义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实现了环境正义价值。由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价值观念的滞后。公众参与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律实践还存在立法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公众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等缺陷。因此,公众参与制度应当建立以环境正义价值为主导的价值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转变法律价值观念,提高立法层次,完善参与要素,搭建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推动环境民主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12.
民法从近代走到现代,国家强制与契约效力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成为民法与行政法领域研究的一个难点。管制性强制规范所蕴含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公共利益有着不同的品性,强制性规范产生的缘由无非是为衡量与解决这些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由此决定了以不同利益为目的的管制性强制规范在与意思自治发生冲突时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有替代保护的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承认契约的私法效力,应当在最小的限度内承认公法对私法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EIA)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外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运用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基本法理,论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内涵,对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初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如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李醒  田瑶 《行政与法》2014,(4):99-102
加拿大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加拿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主要是《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归纳为谨慎行事、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而加拿大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规定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可替代性方案、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的报告都是该部法律中比较有特色而且值得研究的内容,这些严格谨慎的规定使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本文以介绍和分析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对象和内容为主,并对比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旨在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15.
论环境利益“双轨”保护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只有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本文认为,除了政府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也应当允许社会公众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直接参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即建立环境公益的政府和公众的双轨保护制度。为此,特别应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赋予公众独立的环境保护主体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6.
肖爱 《时代法学》2005,3(6):73-77
“排污权”是社会个体的环境权益,排污许可权是环境公益集中代表,排污许可权由环保机关行使,其所有权属于人民。“排污权”及其与排污许可权之间必然有矛盾、冲突,排污许可证制度则是这些冲突相妥协的结果,也成为进一步协调这些冲突的工具。  相似文献   

17.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以《宪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依据,通过确定诉讼原告、环境公益,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作适当修订,并结合一些相关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因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其立法目的的实现和公众参与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18.
梁甜甜 《河北法学》2020,38(4):151-161
利益的广泛存在导致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所以利益冲突体现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就涉及到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基于某种范围内主体数量差别而引发的,主要表现为在市区范围内的公益与个益冲突,并呈现出一些特殊的表现形态。通过对污染风险型公共设施选址中利益冲突中的权衡因素进行分析,指出在法律中化解这种利益冲突的正确的主体权责配置模式,并创设主体之间进行良性互动的机制。  相似文献   

19.
当前,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众环保意识迅速增强但环保知识缺乏,公众环境参与程度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诸多局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效果甚微等.本文认为,要通过实现维稳方式由“堵”到“疏”、环境行政治理模式由“压制型”到“回应型”、公众环境参与由“叶公好龙”到“与龙共舞”的三个转变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化解寻求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20.
熊静波 《法律科学》2007,25(1):47-55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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