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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4)
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 ATM 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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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2):44-48
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选择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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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储蓄款,对于每月只有几百元收入的109名职工来说,是个不小的数字,然而,到期的储蓄款却得不到分文,信用社还振振有词:我们没有收到你们的储蓄款,无支付义务!矛盾激化了,“还我血汗钱”的标语出现在信用社门口。难题交给了法院,法官你支持谁?1997年8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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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36-4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储户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义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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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借记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在此阐述一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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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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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ATM取款纠纷类型、ATM取款纠纷中的法律关系、ATM取款纠纷的预防与处理等三个方面就ATM取款纠纷法律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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