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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要素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善律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讨论,我们对如何认识和发挥律师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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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北京市律师协会多次召开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和理事会进行专题研究,并特别邀请市司法局吴玉华局长为全体理事介绍了北京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背景、政策背景以及北京律师大有可为的业务领域。在此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首都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深刻阐释了和谐社会建设为律师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指出了律师为首都和谐社会服务的主要任务,科学界定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职能作用。在律协的号召之下,北京律师积极投身于首都的和谐社会建设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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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秩序,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近日,江苏省律协出台《江苏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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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群众之中,接触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有条件、有能力、有义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信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司法部、国家信访局早在2004年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信访局也于2005年制定了《山东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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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直处于争议、质疑中。一种声音认为是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健康力量,另一种声音却认为律师是社会不和谐、麻烦的制造者;一种声音欢迎律师和国家机关一道各自行使自己的使命,共同实现和谐社会,另一种声音却认为国家机关应当拒绝、排斥甚至打击律师正常执业;一种声音认为要发挥律师的作用实现矛盾化解,另一种声音却认为律师的介入会使矛盾升级。本文在此意在澄清上述争议。一、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健康力量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健全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执业活动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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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毋庸置疑,这是一个英明的决策,指明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确立了国家的发展目标。律师行业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这是每一个律师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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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将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工作者,并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的角色需求,也没有全面反映律师的自身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这种角色定位越来越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需对我国律师角色重新定位。应将律师总体上定位于"为国家或社会服务的独立的法制工作者",为此,应建立和完善律师作证豁免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诉讼业务垄断制度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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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谐乡村离不开法律服务。律师作为法律中介,应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行为模式,正确界定自己在构建和谐乡村中的维新、维权和维稳功能。相关主体应培养与律师功能、和谐乡村相融的市场意识、自治观念、平衡精神,政府应制定扶持政策,规范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平台,确保律师充分发挥服务功能,推进和谐乡村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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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ld J. Thai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2001,28(1):40-46
This essay examines the changes between 1962 and 1991 that occurred in the context within which the two very different versions of Cape Fear appeared. These two versions of the story of a threatened lawyer are emblematic of an altered perspective on law. The essay highlights the tension between art's role as a reflector of society and its values and its role shaping social views. The inference, from the different portrayals of Sam Bowden, that there has been a systematic decline in the lawyer's status and public esteem is not, however, borne out in the cinematic field. The situation has become one of moral ambiguity with the lawyer playing a more ambivalent role in socie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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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逐渐成为国人的共识。但是,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其中不乏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误读。从宪政主义的基本理念来看,社会和谐观念包含了短期与长期相统一的持久和谐观念、对立与妥协相统一的对立和谐观念、稳定与发展相统一的动态和谐观念以及相对和谐与至上人权相统一的理性和谐观念。为了防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一种“乌托邦”,我们应该以理性、审慎的态度对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弃完美和谐的空想,树立宪政主义的社会和谐观念,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一种社会正义理念转化为现实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纳入到现代宪政与法治的构建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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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理想,要实现这一理想就必须弘扬民法的基本精神。因为,民法的平等精神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民法的自由精神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民法的诚实信用精神是和谐社会的灵魂,民法的私权精神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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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has been 2 years since legal education reform started in Japan. The Justice System Reform Council envisioned the 21st century lawyer as a lawyer who “not only has highly developed professional legal knowledge but also has acquired strong legal ethics based on wide cultural knowledge and rich humanity” (Recommendations of the Justice System Reform Council—For a Justice System to Support Japan in the 21st Century—(June 21, 2001)). Since then, all interested parties have been trying to specify the qualifications needed to be a competent lawyer: What lawyering skills and professional attitudes does Japanese society expect from lawyers; how can they be acquired; and how can they be examined or evaluated? In this paper, I first briefly describe the traditional legal training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image of the lawyer in Japan. Second, I look at the history of legal training system reform; summarize images of the lawyer each that interested party envisions, and review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reform. Then, I explore the optimum way to reinforce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in Japa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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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不和谐现象,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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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公平社会,始终是人类和法学家孜孜以求的一个崇高理想。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及其迫切需求,才促使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即调整论开始在中国法学界诞生、成长和传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