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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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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通说概念的反思与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观点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本文认为,犯罪既、未遂的确认标准应是犯罪行为是否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由此,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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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一直是刑法领域争议不断的课题,围绕着其内涵、分类、及未完成形态的判断,学者们进行了不同层面的论述。德国刑法学者Lackner早在1969年就指出,危险犯的研究已从刑法解释学上的继儿变成宠儿。撇开棘手的分类及与行为犯、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以下本文仅就危险犯是否存在既遂形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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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把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是一种理论上的因果倒置。这些概念并不是在明确了犯罪既遂标准后根据既遂标准的不同所作的犯罪分类。相反,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危险犯与侵害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需要以法益理论为前提,以完整化的刑罚根据为视角。侵害犯与危险犯是以犯罪完整化的刑罚根据在性质上的不同(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危险)为划分标准的。结果犯与行为犯是以刑罚根据完整化是否包含结果要素为划分标准的。由于两组概念的划分标准不同,因而并非对应或者并列关系,也非包含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交叉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这些犯罪类型的划分是理解犯罪既遂的基础,但并非从属于犯罪既遂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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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里传统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均有不足,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文章拟对有关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进行梳理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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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及其相关概念之辨析——兼评刑法分则第116条与第119条第1款之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重新界定了危险犯的内涵 ,认为危险犯不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 ,而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 ,分析了行为犯与结果犯、实质犯与形式犯等概念 ,力图厘清危险犯与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并在此基础上 ,指出刑法分则第 1 1 6条与第1 1 9条第 1款并非危险犯与结果犯或者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 ,而是同一犯罪的其他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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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未遂问题在学术界及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分析现存的分歧点,后以结果犯和行为犯的区分标准及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认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系结果犯.最后通过对现存不同观点的分别论证说理来确定将出境证件骗到手系本罪的既遂标准,而且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以既遂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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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但有人认为该说不利于鼓励中止犯罪,从而认为危险犯结果发生之前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本文从立法者的角度,肯定了刑法分则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观点,从而得出危险犯属既遂犯,其具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既遂后不能成立中止但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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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危险犯似乎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本文认为构筑危险犯理论的几大支点有失偏颇。文中共分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危险犯的主观罪过不应局限于故意,而应包括过失;危险犯的犯罪形态不是既遂,而是未遂;危险犯不应存在抽象危险犯这种极为模糊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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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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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是指以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的造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而实害犯是指以对法益实际损害的造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为更好地为立法论和解释论服务,将实害犯作前述界定是有必要的,借此亦可与结果犯区分开.危险犯与实害犯这组概念解决的是犯罪成立条件的问题,而行为犯与结果犯解决的是犯罪既遂条件的问题.从立法论上,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危险犯与实害犯立法模式的选择具有随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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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分类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分为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侵害犯与危险犯、结果犯与行为犯的划分.本文对这几类犯罪做出分析,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犯罪既遂标准的确定做出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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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存在既遂形态,对已经造成危险的既遂状态出现,然而没有实害结果发生之前便主动停止,并消除了危险状态的影响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既遂说、实害犯中止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争议:既遂说通过强调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共存这一通说展开论证,进而将“犯罪过程”的终点解释成犯罪既遂形态出现之前,否认后行为符合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条件.实害犯中止说认为后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和有效性条件,强调只有将后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形态才能实现犯罪中止制度的价值,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实害犯中止说并不能真正解决量刑问题,而且实害犯中止说实质上是不当地否定了危险犯独立存在的价值.既遂说和实害犯中止说有其不合理之处,危险犯中止说的观点是妥当的,但是需要完善其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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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质疑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在现有的刑法理论中 ,危险犯理论已是一种十分显见和引人的注目的理论现象。然而 ,危险犯的本质是什么 ?危险犯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如何进行界定 ?危险犯对定罪和量刑的作用和影响到底有多大 ?危险犯在刑法理论上是否具有科学性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 ?值得刑法学界作深刻的理论思考。本文共分三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危险犯的理论透视 ,指出危险犯不过是危险的行为犯 ;危险犯不属于法定的犯罪现象 ;危险状态不可能是危险犯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状态本身依附于行为性质 ,不应过分夸大它对定罪的作用 ;我国刑法并没有过失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也没有必要设立过失危险犯。再次 ,文章指出 ,危险犯的要点是把尚处于未遂状态的犯罪主观地提高到既遂状态 ,想为加重处罚提供理论依据 ,但其本身又混淆了犯罪既遂、未遂的基本理论界限。基此 ,文章得出结论 :危险犯的理论既不科学 ,也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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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危险犯的分类以及危险犯的特征等问题 ,目前还存在不少争论。譬如 ,有些学者对危险犯的表述如下 :“危险犯是以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① “危险犯是指其犯罪之完成 ,以使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已足 ,即对于法益发生危险 ,其犯罪即已完成。”②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发生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 ,即构成既遂的犯罪。或者简洁地说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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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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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