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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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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对“案-件比”指标从考察对象、指标数量、通报方式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准确把握“案-件比”的指导意义,引导检察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案-件比”,对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案-件比”对检察办案的指导意义一是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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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退回补充侦查率逐渐下降,审查起诉期限不断缩短,检察官审前主导责任不断强化,"大控方"主体地位日渐凸显,审查引导侦查实效逐渐增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不规范、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随意性较大、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有所弱化等问题,应逐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加强不捕、不起诉裁量权的运用,探索构建全程化侦查质量评价机制,完善检务监督机制,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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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是诉讼质效的监督者、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保障者。控制和优化"案-件比",应树立全新的诉讼理念,加强对刑事诉讼质效的监督,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优势,完善员额检察官办案监督管理制度,提升检察官业务履职能力,进一步落实好"求极致"的工作标准,从而提升司法办案效果,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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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比"是司法机关的创新性概念,有其明确和特定的内涵。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颇有创意的量化指标评价机制。这一指标体系,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在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为先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发布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为载体和标志,展现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办理案件评价和管理的一系列探索的成果,也是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评价和管理引向"精致化"的产物。不仅如此,检察机关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应用,力求以特定的功能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进行评价的目的,并借此推动检察机关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因此,这一指标不仅仅是对过去检察工作实绩的评价,也是对未来检察工作态势的塑造,要达成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长期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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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人民检察》2020,(15):37-38
<正>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中,"案-件比"受到检察官的极大关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颇有创意的量化指标评价机制。所谓"案-件比"是指检察机关收"案"与检务管理中统计为"件"数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体系体现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办理案件评价和管理的一系列探索的成果,也是检察机关将案件质量评价和管理引向精致化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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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结构化视角,可尝试从“纵向”“横向”“纵横交错”三个切面去观察刑事检察“案-件比”指标在实践中的运用。从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运行的“纵向”切面观察,采用同一“案-件比”测算公式不科学,应将基层院与市(分)院以上检察机关的测算公式加以区分;从同级检察机关间的“横向”切面观察,存在检察官认识不到位、能力有差异及客观案件类型差别等问题,通过更新理念、提升能力、细化指标等方式顺应检察工作需要;从对刑事司法体系影响的“纵横交错”切面观察,片面追求降低“案-件比”会弱化检察机关的对内监督,同时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带来影响,通过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沟通协作一致来实现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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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规范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刑事司法监督职能。监督者更要被监督,2020年1月,最高检公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案-件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着重解决检察环节司法活动规制问题,提升司法规范和办案质效。分析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体系,对刑事检察办案规制与实践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发挥制约监督刑事检察司法功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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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在应用“案-件比”的办案实践中,不仅呈现新罪名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济类、涉众类等案件的“案-件比”相对较高的特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理念转变不彻底、引导侦查不到位、释法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为实现对示范区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全方位评价,三地检察机关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同时,建议探索建立示范区一体化司法全流程“案-件比”体系及一体化观测软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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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和释放司法体制改革红利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的保障性措施。"案-件比"概念的提出,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司法规律的深度探索,有助于正确处理办案机关与当事人的关系、程序繁琐与程序简约的关系、流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的关系、国际视野与中国特色的关系。推行该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应当注重发挥其优势,也应注意克服其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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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被社会各界誉为“司法办案质效GDP”的“案-件比”评价指标经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指标具备人民性、理论性、系统性、科学性等内涵。“案-件比”评价指标产生渊源在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具有很强的人民性;概念本身符合程序与实体正义,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设计架构包含多项诉讼环节,具有很强的系统性;经过实践检验符合司法办案规律,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随着对“案-件比”评价指标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必将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方面发挥更好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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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案-件比”长期健康应用,需开展合理区间测量和管理,“案-件比”合理区间需要通过影响因子来测算,依靠近期历史数据测算“案-件比”指标管理边际,以此确定“案-件比”阈值。当前以排序法、通报值为代表的“案-件比”应用是缺乏可供参考“目标区间”的折衷之举。“案-件比”合理区间是保持指标长期健康应用的关键,以刑事检察“案-件比”为例,结合办案实际核算合理区间,并根据影响因素适时修正,对“案-件比”合理区间予以实证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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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比"中的"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司法的事件,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自己有个案子在检察机关。而"件"就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在司法管理系统中作为案件统计的案子。由于同一案件在检察机关一般会有多个办案阶段,因此,同一个"案"在检察环节会统计为多"件"。那么,用"件"数除以"案"数就可以得出"案-件比"指标数据。梳理"案-件比"指标的内涵,总结实践探索经验,进而提出适用建议,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有重要意义。一、"案-件比"指标设置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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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检察机关推进检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案-件比"新概念所蕴含的程序正义理念,解释了法治发展中的程序正义新含义,突出了程序正义理念所强调的过程性,并从内聚性效率理念的角度对程序正义理念予以发展。另一方面,"案-件比"通过司法统计和减少诉讼环节的层面彰显看得见的正义,使检察工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案-件比"制度内在的精准化要求,对检察办案程序实现科学、高效的促进作用,将引导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与检察服务更加信任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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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质效评价新机制抓住了"案-件比"这一制度性考核的核心,弥补了以往办案质量评价体系中无法对办案效率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的短板,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正当程序、公正与效率、科学管理与创新发展等理论价值。其制度性优势在于,客观上能够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减少程序空转、提升捕诉精准化与有效性、提高检察官亲历办案积极性。科学发挥其指引性作用,应重塑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回归以常态程序为主的司法办案模式,同时应确立检察官客观公正及时的办案义务,激活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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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核心。关注"案-件比"指标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的数据变化和运用情况,分析影响该项指标的构成因素及其深层次原因,提出以派驻检察室为平台,强化案件诉前主导作用;强化案件管理,加大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管及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体系等路径,进一步优化"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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