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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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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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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2017,(1):6-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7月22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改革确立了思路和框架。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授权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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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正 《人民检察》2023,(24):38-3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轻罪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支撑性法律制度,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属性。随着该制度适用的常态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实体法律依据、从宽幅度和比例把握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各地适用尺度不一,亟须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实体法内涵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9条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刑罚适用“从宽”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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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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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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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5年提出以来,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完善,试点地区也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如何界定、认罪认罚的内涵是怎样的?认罪认罚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区分的核心点是什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机制是怎样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明确。笔者在查阅了相关的文献资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之后,对于相关的问题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认为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从四个维度即适用之维度、证明之维、程序之维、实体之维进行把握。本文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个维度的分析,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化、体系化构建和完善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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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犯罪研究》2017,(6):95-101,105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2016年11月,“两高三部”根据授权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标志着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而今,试点工作几月有余,有了一定的数据积累,笔者下文探讨一下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一、制度概述 (一)价值分析 开展改革试点,是适应新形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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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效适用这一制度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对其认识存在的差异折射出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性质、任何诉讼程序类型的案件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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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 《犯罪研究》2016,(4):18-25
随着我国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入额检察官特别是刑检部门检察官承担的办案数大幅增加,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然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词仅出现于中央决策和司法机关的文件中,尚没有法律文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权威性界定。因此,加强对认罪认罚制度的理论研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上做好充分的铺垫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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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应从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实体、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协调性的现实需要出发,提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赋予被害人法律帮助权、救济权,限缩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等途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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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具有推动认罪认罚、促进量刑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等制度性功能。审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运行机制发现,其存在制发机制不完善、调整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为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宜对量刑建议的制发、调整、保障以及控权这四项运行机制予以系统化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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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监察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明显有别于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共同构成广义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两法衔接适用机制的组成部分。既有的一些研究主张忽视了监察规范的特殊性。此类特殊性包括认罪认罚行为符合主动性要求、集体研究与上级批准相结合的权力规束、从宽处罚建议具有强拘束力等。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呈扩大之势,但也出现了有待解决的难题。对此,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第一,形成服务于两法衔接需要的共识性理念,而非简单地将刑事诉讼规则照搬至监察活动领域;第二,设置与监察权力运行相应的认罪认罚构成标准,并凸显“主动性”要素的法律评价地位;第三,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主导责任的同时,专门明确监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的法律效力;第四,尊重当前法律规则确定的制度安排,参照既有的发展较规范的公职律师制度,探索符合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的特定的值班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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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问题亟待研究和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义应当是及时正当获取"认罪"证据,有效惩治犯罪.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需要相关机制予以保障.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并未免除控诉机关的控诉证明责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同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常规证明标准,并将"从宽"的量刑证明标准予以完善.我国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可以归纳为"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简单(形式)印证模式",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模式改革需要做好"一个强化"和"一个转变"两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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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基于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兼顾实体公正、诉讼经济和权利保障等多种需求,对"认罪"应当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意义上进行解释,只有同时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法要求的"认罪",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中的"认罪";"认罚"应当同时包含肯定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两方面的内容,它除了要求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以外,还要求其同意案件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一般还要求被告人接受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但并不禁止被告人对有罪判决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诉;"从宽"处理应当是指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予以从宽,不具有任何"程序从宽"的含义;所谓"强制措施从宽"的说法与我国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认可的相关国际准则均不相符,不宜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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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关系由职权主义原则所塑造,并以控辩平等原则为缓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控辩协商因素后,对控辩平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子系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作为其生存环境的刑事诉讼母系统之间,由于主导原则的不同,两相掣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诉辩关系有时会发生变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据此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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