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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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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印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斌1997年4月,喻某在广州购得台湾出版的《六四前后》书一套两本,带回武汉后由李某介绍联系一个体印刷厂主(现在逃),由喻某出资,以每本10元的价格翻印了2000余套,约定由李某代为销售,售完后分给李某10000元报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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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徐某供职于一家SP增值业务推广公司,其通过短信群发业务为公司赚了10万元左右,通过提成分到了2万元。2008年,由于群发业务量增大,尝到甜头的徐某就把一部分业务给了向某。自2008年11月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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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原系某化工印染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总经理。陈某在担任该化工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以其侄子的名义设立南部化工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公司,其侄子实际并未参与南部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后,陈某利用其主管化工公司采购、销售的便利,将一部分业务先交南部公司经营,后再由南部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交易,以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方式,使化工公司的利润16万余元流入南部公司,此笔款项被陈某个人侵吞。经查,南部公司无其他经营活动。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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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智川 《政法学刊》2004,21(1):37-40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标准以“10万元以上”为宜;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才可构成;犯罪主体方面必须是故意。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罪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应该扩大到集体、民营、中外合资、外资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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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某,网名"带头大哥777",2006年初开始在新浪和网易上建立个人博客,谎称自己是高干子弟,曾在某大证券公司做了十年的职业操盘手,有过传奇的炒股经历,自诩为"散户保护神",引起广大网民特别是股民的极大关注,其网上点击率达3千多万,深受股民追捧.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某成立了长春聚隆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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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场外交易行为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未经批准组织他人参与此类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经营,应受我国刑法管辖;法律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外籍被告人不知法的抗辩应当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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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7年5月9日,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成立重庆星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普通货运业务。陈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5月9日,陈某在重庆市长寿县设立星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其经营范围)。为牟取暴利,陈某在长寿县以每辆7.5万元的价格购买四辆旧奥拓出租车,将旧车报废,又以每辆5.98万元的价格购得四辆新奥拓车,把旧出租车手续过户到四辆新买的奥拓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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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  周群 《人民司法》2012,(2):51-52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璟。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璟为了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以自己或借用他人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景芊公司、助禾公司、基山公司、巨欧公司、圣郎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上述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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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蔚 《人民检察》2005,(17):59-60
2005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死人遗骨12具(女尸骨9具,男尸骨3具),准备运往外地给死人配阴婚,在火车站被当场抓获。本案在处理中,争议的焦点是遗骨是否属于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遗骨是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风俗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对于遗骨是否属于尸体,目前法学界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第二种观点认为: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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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的明文规定。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分别以8万元、10万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吉之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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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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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具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网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让具有合法证照的网吧后未变更登记而继续经营的,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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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十七周岁)于2006年4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伙同李某,采取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强行劫取路人财物,数额较大。赵某于2006年6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赵某归案后,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在逃的同案犯李某居住在本市东丽区大毕庄一带,但由于提供地址不准确,公安机关未能据此抓获李某。2006年10月,正在被羁押的赵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舅舅王某认识人多,有能力打听出李某的下落,要求侦查人员转告王某,帮助抓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的联系电话。后王某经查访,得知李某正在河西区一家超市打工,遂告知公安机关,并提供该超市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于2006年11月抓获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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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杨×的行为不构成惯窃罪。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惯窃。所谓「惯窃」,是指以盗窃为常业。以盗窃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供其挥霍之用的;或者是不务正业,一贯进行盗窃活动,已养成盗窃习性的。惯窃一般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以盗窃为常业。 这是区别于一般盗窃的主要之点。以盗窃为常业,就是多次的、经常地进行盗窃,以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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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32岁。某公安局刑警大队侦察员。1998年7月,李某分担的管区女青年鲍某由其父母带领,向管片刑警李某报案,称鲍某在三个月以前被来卢家打工的河南民工许某强奸,并道出了关于强奸案的一些具体情节。李某和另一名侦察员接受任务,负责办理鲍某被强奸一案。李某等二人首先把涉嫌强奸犯罪的许某抓获,在取了笔录、许某承认有强奸事实以后,把许某刑事拘留。许某被拘留后,在李某等二人第二次提审时翻供,提出自己属嫖娼,不是强奸。理由是鲍某在与许某发生性行为之前,曾与几名男子有染,此事风言风语全村皆知。许某说他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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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严重的赌博违法犯罪问题,政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赌博犯罪的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打击网上赌博犯罪时,由于网络犯罪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案件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提供赌博信息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分歧。本刊结合具体案例,就利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如何处理问题,邀请专家进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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