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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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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2.
海一笑 《检察风云》2010,(21):24-25
2010年9月1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3.
刘洋 《法制与社会》2011,(32):114-115
受贿罪在我国是倍受关注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的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成果,但是整体上受贿犯罪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究其原因,与《刑法》中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有一定关系,该要件不能体现受贿犯罪的真正客体,并且为司法实践增加了极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轻纵了该类犯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行评析,并阐述了从刑法条文中取消该要件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才英浩  陈芳 《法制与社会》2012,(17):252-253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主张.基于对不同主张进行综合分析,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受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将其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情节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1,(32):116-117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分歧入手,阐明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7.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和定位,不仅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相似文献   

8.
对于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犯罪圈予以规制.至于认为将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的观点,则明显片面地理解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将非法收受礼金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存在着诸多问题.删除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是理想的方案.严密腐败犯罪的法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备受冷落,而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则应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样,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以取消.  相似文献   

9.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问题,向来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颇多争议,然而,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设置不但与法条的可操作性关系密切,而且与法律能否抗制复杂多变且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直接相关.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及国外相关立法例,从受贿犯罪的本质上,对当前理论中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所设定的受贿罪罪状,已经不能适应当今腐败贿赂现象高发的态势,大大滞后于国家大力反腐的需要,亟需进行立法完善。笔者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提出两点修改建议:第一,扩大贿赂的范围;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本文分别对这两点建议进行浅述。  相似文献   

11.
刘伯就 《法制与社会》2010,(18):248-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影响力进行贪财图利,简而言之即是"以权谋私",这类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碍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禁止受贿就成为当前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打击受贿犯罪,首先就要辨明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本文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地位及性质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1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3.
在中政委的岗位上开始敛财2020年1月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被公诉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克勤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T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15.
朱雷 《中国监察》2011,(6):56-56
姜巨昌在接受纪委调查时,曾和办案人员说:处在我这个岗位,想不腐败也难。不光是"人找钱",而且是"钱找人",能挡得了一时,挡不了长久。就像风雨交加中长时间撑着一把伞,先是鞋子被打湿,接着裤子被打湿,最后全身湿了,干脆就不打伞了。其说颇新鲜形象,姑名之为:"雨伞说"。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是当前我国发案率高,案件涉及数额极大,所涉问题也较多的一种职务犯罪。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这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产生影响。若要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受贿罪,必然要先对该罪的本质特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本文就受贿罪"权钱交易"这一本质特征从受贿罪"交易"的必要性,"交易"的变异以及"交易"本质在受贿罪认定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实行三年多来,司法人员在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惑。首先,这类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其次,犯罪证据容易灭失。这都使得这类犯罪难以认定,但主要原因还是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很大。笔者也想针对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弊端“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存在,使得许多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建议明确其主体为公司、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刑法典第 16 3条第 3款、第 184条第 2款进行了价值分析 ,认为该条款不符合刑法简洁性原则 ;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本罪的客观要件 ;并认为本罪仅规定“数额较大”而未规定具体数额标准符合模糊性理论和我国的国情 ;最后就本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相似文献   

20.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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