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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领域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持续性,根据传统损害赔偿的填补规则难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在功能、目的相一致,在主体适格、同案行、民、刑交叉转化上具有可讨论性。在现有的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框架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填补因侵权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在于震慑违法者、警示社会,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均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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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5):49-53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高额的利益追逐下,部分经营者违背当初经营目的,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对消费者保护的层面而言,传统的私益救济已不能满足市场法治的发展需要。相比之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法律授权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反而能够修正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地位上的失衡,更有效的约束经营者的行为,更广泛的实现对消费者的集体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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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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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尚未规定明确,这导致司法操作的困境,不利于法治中国建设。应进一步明确收案范围,明确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建立配套机制以保证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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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欣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5-46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的惊喜亮点,体现出法治民主的重大进步,并从此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之门。然而,这一条款对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得比较模糊,难以把握。之前认同度极高的检察机关并未获得法定主体资格,这将检察机关已开展多年的公益诉讼探索陷于维谷。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定位自身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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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规则引入了环境侵权诉讼,这既是我国立法回应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由后果治理转向风险预防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一种具有准刑罚性质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架构中能否发挥既定作用以及如何发挥这一作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因此,对这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安排进行研究分析,对于从学理上进一步阐明推进该项法律制度落实的理论认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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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数据造假案件蕴含着特殊的司法规制需求。碳排放数据核算具有科学的方法学机理,实践中出现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可分为碳检测报告数据造假行为、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行为和碳核查报告数据造假行为三类。除了行政规制这一主导手段外,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借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错误尝试。要反思环境司法权向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任意扩大环境公共利益的内涵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盲目“扩疆”现象,简单套用这一制度会面临司法规制对象的差异性、规制目的的不一致性、规制制度的割裂性等理论与制度隐忧。摆脱困境,首先要明确碳排放数据具有秩序功能,继而弄清碳排放数据监管秩序破坏的内在机理,进而确立碳排放数据造假类民事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现逻辑。具体路径上,以“碳排放数据监管秩序恢复理论”为指引,构设出具有“差异化的启动条件、特色化的构成要素、创新性的裁判执行”的碳排放数据造假类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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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存在着阻碍。为此,应当进一步取消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不适当限制,并进一步改造和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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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这不仅能使民事诉讼法诉权理论更加完善,而且能更广泛、更充分地通过诉讼资源弥补法律漏洞,保护公益设施和公共财产,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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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琪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3):57-6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上线”,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推动了刑事惩治与民事侵权保护的双向发力,实现了惩治犯罪和生态保护的同频共振。通过实证调研W市检察院非法捕捞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这类案件在证据固定、诉前程序、责任认定、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实践困境,针对性提出办案主体一体化、证据固定规范化、诉前程序实质化、责任认定精准化、执行措施实效化等五大举措,构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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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一种制度,分析比较各种模式的优点与不足,借鉴先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有助于建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开放的、多元化的模式,以民事公诉、团体诉讼为主导,公民诉讼、集团诉讼为补充,并协调好国家作用与私人执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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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创设了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规制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然而该规定过于粗陋。本文分析了设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纠纷的可诉性、当事人适格、及诉之类型和诉讼请求等基本问题予以界定。同时,本文认为构建与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应脱离我国的司法状况和具体国情,而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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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较之普通公民、环保组织或环保行政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职能上和制度上的优越性,同时也具有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当环境公益遭受侵害,环保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或公众又无力或不敢维护环境权益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行为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环境诉讼形式,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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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对当前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立足现有的职权,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只有在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工作机制,并在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中提升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从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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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31-1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