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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  相似文献   

2.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 过2005年10月13日法释[2005]12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8 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 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 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3.
《科技与法律》2005,(3):22-22
(法释[2005]12号)(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  相似文献   

4.
[公布日期]2005.10.13[施行日期]2005.10.18[文(令)号]法释[2005]12号[类别]刑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为正确适用法律,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颁布一年来,为正确适用法律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加大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人民检察》2005,(1):62-63
穴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雪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2月8日  相似文献   

8.
1.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2.法发〔2011〕3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10.
[文 (令 )号 ]法释 [2 0 0 4 ]19号[公布日期 ]2 0 0 4 12 8 [类  别 ]民商法·知识产权[施行日期 ]2 0 0 4 12 2 2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相似文献   

11.
《科技与法律》2005,(1):i002-i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2004年12月8日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相似文献   

12.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2023年8月8日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15.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16.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相似文献   

17.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8.
《天津检察》2007,(4):70-71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19.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相似文献   

20.
《司法业务文选》2013,(22):43-46
1.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8号3.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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