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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对占有的规范很少,但条文的欠缺并不能否认着占有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在日常的交易中涉及占有的情形非常多,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也很多。而善意取得作为最能凸显法学上价值衡量和价值判断的一项物权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甚是复杂。因此善意取得中的占有移转问题更需要进行法理上的梳理与总结,通过对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8条修订的评述厘清不同占有移转方式在善意取得中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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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是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然而物权法第106条却没有明文指出观念交付是否也属于善意取得制度里的交付,比如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本文对此争议进行研究,探析了肯定说、否定说。在充分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联系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便捷,得出我国采用否定说较适宜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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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设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然而其核心要件即善意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和分歧点。善意的认定标准应在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界定,即受让人受让不动产应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其主观方面无重大过失;鉴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规则,应将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在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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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现行《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其核心构成要件是受让人在获得财产时,其主观状态是善意。但《物权法》对于何为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具体判断标准及判断时点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都出现纷争。对于善意的正确判断,需要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准确的判断时点,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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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它是指行为人将其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支付相应对价,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真正所有权人就不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展开分析,以促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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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然而现行不动产善意取得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认识。不动产是否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各要件的具体含义历来都是争议的焦点。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应该区别立法也是学者们关注比较多的问题。笔者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三个方面来阐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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