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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韶华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14,(1):52-53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张某,男 被诉人:某公司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多,尤其是月末、年末更为繁忙,公司经常安排其加班,但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张某多次向公司申请加班工资,但公司答复张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张某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1年6月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经查,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放:湖北省某民办中学于2000年6月20日与胡先生(某重点中学教师)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约定: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胡先生担任数学骨干教师,享受四级十二类教师待遇,年总收入不低于22000元同时约定,从胡先生受聘之日起,合同期内由民办中学每年于9月10日前支付胡先生学科骨干津贴15000元;双方还约定,聘任协议有效期内,如胡先生单方终止 相似文献
3.
范韶华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45-46
<正>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鞠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鞠某于2005年10月到某公司担任电话访问员工作,2008年1月23日离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书面协议。因该公司未为鞠某缴纳社会保险,鞠某向监察举报,但该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