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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词的汉语含义无非是指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这表明情节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故刑法中的情节就是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在刑法中规定情节不是中国的独创,如德国刑法典中就有多处“情节轻微”、“情节较为轻微”、“情形特别严重”之类的规定。日本刑法使用“情状”(情节)这一概括性概念泛指左右量刑判断的各种因素。例如日本刑法第25条有“根樵情节”及“尤其在情节上有应予同情、原谅的”之规定;第66茶有“犯罪情节值得同情、原谅的”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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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工作者不能不考虑立法是否适当,就加以全力地维护;也不能因为某个问题成为一条刑法规范,就给予肯定;更不能因为刑法对某个问题的冷落,就予以顺应。顺着这一思路,笔者反思了刑法中的酌定情节。我们认为,对于酌定情节,法律规定不规定是一回事,法律应当不应当规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刑法酌定情节的几近空白,并不必然意味着立法的正确与合理,恰恰相反,酌定情节应当而且必须全面法定化,以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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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在刑法学上应当界定为 :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初犯作为量刑情节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案件中 ,初犯还是法定量刑情节。初犯的刑法学界定应当有别于犯罪学界定 ,因为两者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刑法学上与“初犯”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再犯” ,而不是“累犯”。初犯的刑法界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还应当充分考虑初犯与再犯区别量刑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受过刑法谴责性警告、对刑法制度的蔑视程度以及犯罪的社会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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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17-26
《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立法中存在刑法介入早期化、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方向问题,值得研究。无论是否赞同风险刑法理论,都应该肯定刑法介入早期化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当将刑法介入早期化控制在造成大规模人身伤亡后果、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类型之内。不应普遍降低乃至取消入罪标准而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大规模犯罪化,但应对那些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危害公民切身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危害比较严重情形进行犯罪化,对于那些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尽管不能完全否定实行犯罪化的必要性,但应当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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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5):4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巨大.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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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作为一种与犯罪有关的事实在刑法上的效果有三:(1)构成要件事实,如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负次要责任的,为追讨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等;(2)排除违法性事实,即正当防卫;(3)量刑事实,在防卫过当中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其他犯罪中可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其中,作为量刑事实的被害人过错行为涉及个罪,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近年来,“被害人过错行为”在死刑裁量的研究中涉及较多,也出现了要求修改刑法将其由酌定量刑情节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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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性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或者家庭、社会等因素,从而导致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报复性心理所引发的犯罪,通常分为报复他人和报复社会两种类型,本文主要论述针对他人的报复性犯罪。被害人过错是人身侵害类案件中的重要酌定情节,也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时常援用的辩护理由,但是我国刑法至今仍未将被害人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范畴,这是导致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其他人身侵害类犯罪量刑不均衡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论述被害人过错的法理基础,并对比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得出了被害人过错的酌定量刑情节应当法定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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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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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它的出现,标志着刑法理论的一场革命,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学界,以往对人身危险性尚缺乏深入研究,虽然在论述刑罚个别化时偶有涉及,但给人以浅尝辄止之感,未能从犯罪本体的意义上予以把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本文拟对人身危险性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究,以此就正于我国刑法学界。一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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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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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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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量刑时应重视酌定量刑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8)
何谓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对其内容、形式和功能予以概括性或列举性规定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依具体情况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一样,都是量刑情节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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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死缓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路径探究——基于刑法解释论的考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过立法修改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当然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最好举措,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刑法的合理解释,放宽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进而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时,须同时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是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对不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尤其是非暴力犯罪,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且即使属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很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很大"的情况,如果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原则上也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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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故撰文与之商榷。陈文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持枪抢劫不仅对被害人极具恐吓作用,而且极有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既是假枪,尽管也能对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具有恐吓作用,但不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讲,假枪毕竟不是枪……,假枪不具备枪的功能和用途,就不能算是枪。据此,陈文认为,“只有持真枪抢劫的,才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持枪抢劫”。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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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具体的适用中,在很多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减轻处罚的幅度究竞是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根据我国刑罚中的格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及于附加刑,是否能够减为附加刑,能否由刑罚处罚减轻至行政处罚等。本文拟从立法目的,可行性,刑法的体系解释等角度来分析减轻处罚,以期对这些问题有一个较为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