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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诚信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已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可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诚实信用的法律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中国传统诚信道德观念建立在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之上,因此,这种诚信观是封闭的、狭窄的,也是脆弱的和不稳定的.现在虽然人们的诚信观念接受了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洗礼,但还带有浓重的传统色彩,它还不是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即不是以契约为媒介的,因此,培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诚实信用道德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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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基石之一,对促进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作用。19世纪末,在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及格式合同大量使用的背景之下,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已滞后于社会的进步,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本文试从一般性和典型性两个方面来分析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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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晚年思想的鲜明特征就是对社会主义的重新认识。在《论合作社》一中,列宁明确指出“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但他的论述却出现了一些明显的混乱和矛盾。一是在发展阶段上不适当地提出俄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二是间接地提到一国能够“建成”社会主义,三是对有些问题的论述过于绝对化。列宁晚年的某些论断也存在着偏颇,例如“党政一体化”问题、“东方决战论”问题,事实已证明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列宁晚年思想之所以会产生局限,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经验,同时也与党内大多数党员理论素养不高以及列宁独特的语言风格有着比较大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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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学说通过一整套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建构,有效地维护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之前的很多研究都认为,基于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秩序建构落后于基于自由、平等和权利话语的契约建构,历史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纯粹的自由平等契约依赖于一个全能型的公共权力或一个信息完全的社会,这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同时,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宣称的平等缔结契约的机会与能力也并不成立。通过自然身份和道德话语的建构,儒家创造了一种有效的契约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在现代社会中,身份并没有褪去,反而变得更为复杂。基于身份、道德和契约的考察,有助于思考儒家思想在现代的阐释可能和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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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其局限,但是要对其作出恰当的描述和合理的解释并非易事。法律首先具有手段或工具上的局限。在许多方面,立法者试图所做的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结果。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还存在着其他一些更深层次的局限性,诸如法律在起源上受到传统的风俗习惯、宗教伦理和民族精神等的影响,这些民族文化的因素在早期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此外,由于人类智识和理性相对于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客观事实)所表现出来的有限性或缺陷,法律规范本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局限性,例如内容上的主观价值判断或利益倾向,语言表达上的概括、抽象、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更重要的是,法律还受到原则上的限制,其中最著名的论述莫过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StuartMill)的"伤害原则"。本文作者认为,就法律的局限问题作出思考并不是要否定法律和立法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的位和积极作用,而是为了在这一过程中更好地运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的伟大发明服务于人类最良善的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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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知识产权的道德或正当性一直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争论最多和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构建知识产权理论和处理实务工作必须面对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在前期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①和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②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问题,指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可适用天理道德和契约道德两类道德规范,其中天理道德主要体现为“谁创造谁所有”;契约道德包括“先占先得”和诚信.知识产权之精神权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但知识产权之财产权却难以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对象(财产)是关于知识或特定有用信息的特许用益权,是各国立法主体根据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创设的,仅由立法主体代表本国人民整体利益的根本属性决定,与人类普遍遵从的道德无关.从本性和逻辑上看,知识或有用信息是公共产品,不存在盗窃问题;关于知识或有用信息的法定特许用益权只能被侵犯,不能被盗窃.因而知识产权只存在侵权与否或违法与否的问题.所谓“盗窃他人智力成果”的说法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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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将契约自由绝对化,故而引起了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吉尔莫主张的“契约的死亡”,而是契约理论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的完善与丰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从立法本位角度出发,通过从尊重个人自由的个人权利本位转向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本位,限制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荚美法系国家一方面通过传统契约理论一约因,来限制契约的自由;另一方面经过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对特殊领域有专门的立法限制契约自由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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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契约采除外说,即除法律另有相反规定外,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当欲完成的行政事项需要当事人同意、协助和配合,或者利用当事人的特殊才能、经验,以及解决非典型案件、新型事项时,可以采取行政契约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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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77-81
在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之后,诉讼契约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承认诉讼契约已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大势所趋,它不仅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讼法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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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契约——全球化背景下对国家主权的观察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主权是国家的身份 ,而非国家的权力 ,这种身份来自于明示或默示的约定 ;作为国家身份的主权是不能分割、不能让渡的 ;所谓“主权限制” ,除非是外来的强制 ,其实是主权的行使方式 ;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之中而并未减损国家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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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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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6,(2)
西方契约论大体有两个传统:一是从霍布斯到洛克再到哥梯尔发展形成的自利契约论。这一理论认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是基于谈判各方立足自身利益经谈判所制定的契约或达成的共识,自利理性是唯一的理性原则。二是从卢梭到康德再到罗尔斯、斯坎伦发展形成的非自利契约论。这一理论认为,道德原则是由平等自由的个体基于某种共同的意志或理想达成的共识所决定,自利理性并非唯一的理性原则。应该说,这两种传统都试图证明或预设某种终极的价值,但每一种价值本身却又无法解释所有的道德问题。因而,二者都无法回答规范伦理学中什么使一个行动成为道德的行动的问题,而斯坎伦所指出的他人无法合理的反驳则为我们指出了未来道德共识的可能路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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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特权”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并存并非构成悖论,行政性与契约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是行政契约的生命要义所在。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特权的存在是必然,问题在于寻求其存在的限度,探寻限制行政特权的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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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与员工之间除了存在正式、规范的书面契约之外,还存在非正式、未书面化的心理契约。心理契约体现了公共部门与员工之间彼此的认知与期望。本文以心理契约理论为视角,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流程出发,提出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的对策:包括强化职位分析,精心规划与甄选,注重培训与开发,增强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公正性,合理设计薪酬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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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治理犯罪的一种手段,但是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刑罚可能危及公民的权利,刑罚不能消灭犯罪,而且有可能制造犯罪,刑罚还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然而,由于传统的刑事法律化,国家权力本位和刑法工具论的影响,人们对刑罚还是乐此不疲。因此,要强化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治理犯罪必须走综合治理之路,应当尽可能地少用刑罚,在不得已最后要动用刑罚时也要坚持刑罚的经济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