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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探疑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1 .根据着手的规范意义 ,论证了胎儿伤害行为待胎儿出生为人时成立故意伤害罪 ;2 .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法益 (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 ,界定了伤害行为是非法侵害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 ;根据违法阻却原理 ,说明了对于得承诺的伤害应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否 ;3.根据殴打与伤害的区别 ,阐明了以殴打故意致人死亡的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 ,论述了“同时伤害”的处理原则 ;4 .根据未遂理论 ,指出了故意轻伤未遂的不成立犯罪和故意重伤未遂应适用故意轻伤的法定刑 ;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原理 ,分析了故意伤害行为致第三者死亡的三种情形以及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5.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 ,得出了连续伤害他人应成立同种数罪且应并罚的结论 ;6 .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 ,讨论了相关条文的性质与协调法定刑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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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交叉竞合关系、刑法解释中的行为对象理论和刑事司法中的罪名转换规则等视角,可以探究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从立法到司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辩证关系。在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的范围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应在行为对象理论的基础上,揭示出所谓犯罪对象的特定与否并不妨碍两罪成立交叉竞合的事实。针对特定的故意伤害案,司法机关适用罪名转换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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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传统观点从刑法分则犯罪既遂模式论出发,把犯罪既遂界定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文认为,此种观点存在如下三个问题:一是与现行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与犯罪构成的理论相矛盾,三是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上自相矛盾。文章认为,“遂”本为“通”的意思,后来演变为“如愿”,因此给犯罪既遂下定义,不能脱离行为人的目的。文章最后指出:犯罪既遂是指“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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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判例和网络在线与离线交易的事实,使虚拟财产成为犯罪对象.然而,根据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并不能囊括虚拟财产这一对象,这意味着侵犯虚拟财产不构成犯罪.显而易见,传统犯罪对象理论将虚拟财产排出犯罪对象之外有违司法判例和"网民"的法感情.因此,现实与传统的冲突,迫使我们要尽快重建能够囊括虚拟犯罪对象的新的犯罪对象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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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 ,通过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进行探析 ,从理论上将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分为两大类 ,一类与财产权利相对应 ,即公私财物 ;一类与人身权利相对应 ,即人 ;并且进一步对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赃物、欠条等是否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作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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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已经在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下来,但在司法活动中国有资产呈现不同的特征,为我们认定国有资产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体与对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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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婚姻纠纷演变成一场惨案,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文试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入手,希望能为该行为的定性给出一个恰当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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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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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关于这一范畴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如何把握,是目前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从马克思经典论述中能否寻到犯罪客体的理论依据出发,认为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并不科学。为了确立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应有的地位,本文对此进行了多向度的分析,从而廓清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应有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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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1):10-16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一理论存有缺陷。文章认为传统的犯罪客体不过是刑事立法所要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它是刑事立法设立某种犯罪的根据,但不可能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而作为犯罪构成之中的犯罪客体实质就是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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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性质探究——以故意伤害罪的比较法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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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核心 ,金融电子化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 ,也使金融行业面临计算机犯罪的挑战 ,近年来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越来越严重 ,严重威胁着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更好地利用刑法打击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 ,本文研究了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犯罪形式 ,并讨论了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完成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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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论域,素有"刑法学的迷路"之称。各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均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但在认定标准学说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本文从一具体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对共犯脱逃罪的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对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略抒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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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是刑法理论中重大的研究课题,其往往直接涉及司法实践中刑事个案的法律适用。犯罪中止是基于刑事政策思想而设立的一种刑法制度,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避免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本文主要就犯罪中止与危险犯,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问题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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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动产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对象。但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抢劫罪对象不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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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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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形态如何划分,在刑法学界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划分犯罪各具体形态的传统标准、划分犯罪形态的新标准和关于行为犯、危险犯、阴谋犯的形态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和阐述,其中,重点是研究和分析了区分各具体形态标准和过失罪的犯罪形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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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研究及其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上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据统计,在社会经济愈来愈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1997年,因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损失了2,000亿美元1.我国日前发布的<中国软件产业社会环境调研报告>指出,我国软件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是软件盗版.据调查,我国的综合盗版率每增加10个百分点,软件销售额将减少39.7亿人民币,经济活动总量将减少67.76亿人民币,而销售额和经济活动总量的减少将直接和间接地损失13,170个就业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