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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本文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归责原则、责任人的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探讨。本文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应当是建筑物中一定范围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住户,并且由这些住户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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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成就了高楼林立的建筑格局。在近年来的现实生活中,由建筑物抛掷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法律纠纷不断发生。文章着重研究了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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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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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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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相应的损害补偿制度却不尽完善。本文拟从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入手,根据我国各个地方现有的法规,分析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建立狩猎权许可收费制度作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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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当加害人无法确定时,不同的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学者们也持不同的意见。那么从法理上及侵权法体系上来看,到底应对此类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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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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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越来越多地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由于多数情况下,实际加害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抛掷者往往不会主动承认,加上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司法机关难以查明,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时,我们有必要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注入社会化救济的方式,填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实现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对受害人实施更充分、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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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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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及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因此,有必要以未成年人侵权责任能力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的形态、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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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落物致害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责任与损害救济规制一直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众说纷纭,无一致词。本文认为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高空落物致害救济体系,文中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试在制度上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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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从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因在实践中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又无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与实践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介定以及分析其和相关概念的区别,结合真实案例归纳总结,就当前理论争议焦点进行研究,得出了该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应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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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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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由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我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但按照通常的解释,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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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建筑物抛掷物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各法院判决大相径庭.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则.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因而理论上的正确解析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基于注重对处于弱势的受害者保护之考量,此类型案件应采用无过错责任之归责原则,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确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明确物业管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安全保障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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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纠纷越来越多,但因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未建立雇佣人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程序处理这类纠纷,做法多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为此,笔者认为,除国家立法应早日确立雇主责任制度外,当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此类诉讼,应以雇主为被告,雇工为第三人进行审理。 一、目前雇工致人损害纠纷的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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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