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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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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来众多公众人物代言的药品食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美国以及欧洲等国对公众人物以及产品代言人作出了相关解释,在我国也引入了相关的概念,从而对该类广告中公众人物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定性。公众人物作为产品品牌拥有者的雇佣人员,对于其代言的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与其他责任主体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试论明星代言人的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在明星代言广泛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确实为商品的宣传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是产品质量与宣传存在差异,甚至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此时关于明星代言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产生了争议。主要是由于明星代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的,而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应该在立法上考虑对明星代言问题进行立法规制。本文认为明星代言人的作用是广告宣传,因此应该在广告法中加以规定,而明星代言人的责任应该是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两种,应该视过错情况以及相互之间是否由共同故意而定。  相似文献   

3.
《食品安全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如何界定名人代言行为、明晰代言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的,本文拟对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作初步探析。首先从三个关键问题人手:第一是明确名人在食品广告中的法律地位,这是明晰名人应担义务,划分名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二是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文从构成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三是确认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共同责任的形态。在解决以上三个关键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将所有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行为均归为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论断值得商榷。对此问题需要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主观恶性程度及名人认知的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笔者提出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侵权补充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从经济法的理念看“明星代言”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2009年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历时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即将在6月1号实施。而对于备受关注的第五十五条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的人还是有不同的看法。尽管众说纷纭,不同利益的代表者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法永远是不同利益主体及利益博弈的产物。本文认为从经济法的理念看,不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并未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但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有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论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代言人在从事代言行为过程中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产品代言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应该使其依附于虚假广告而仅具经济法意义,应在检讨我国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使其受到侵权法之调整。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应归属于产品责任这一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并在匡正产品责任归责基点的前提下,使产品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里的一项责任制度,在人类的司法实践中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时期,指的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导致多个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而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责任履行的份额方面并无限制,如果该责任人负担了大部分或者多余的责任,那么其他的责任人所担负的部分将可以得到抵消。这种责任类型的产生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从连带责任的司法定义出发,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与阐述。  相似文献   

9.
论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种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其基本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形下构成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设计为依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对医疗机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与生产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作为中间责任人具有合理性,但内部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仍有待完善。《侵权责任法》应当允许缺陷医疗器械侵权有条件适用连带责任,并就医疗机构在内部责任分担中的规则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4.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4):33-35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15.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16.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上侵权连带责任的协调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海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与责任人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关系问题却是处理相关案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笔者提出无论在连带责任内部关系抑或外部关系中,责任方所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均不应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受影响;在一方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所有连带责任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限缩。  相似文献   

17.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论纲——来自三鹿事件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产品代言人利用公众的信赖通过代言营利,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视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定。应当改变产品代言人侵权的现行法律规制模式,把产品代言人侵权视为特殊侵权对待。法院可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之规定作为产品代言人代言侵权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8.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19.
李开国  张铣 《现代法学》2012,34(1):65-78
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高压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作为确认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其实质是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视为物件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虽然作出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不一样的规定,将此类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但是其颁布后,该法规定的意旨和精神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其原因在于,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没有真正明确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也没有弄清这两种责任定性的本质区别所在。基于此,实有必要对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细致研究并予以明确,对这两种责任定性孰优孰劣进行权衡比较,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相似文献   

20.
"酒香也怕巷子深",为了使自己的商品被别人知晓,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对其商品进行介绍、宣传的重要性,纷纷聘请名人为其产品代言。因此要规范明星对其代言广告的行为,明确其对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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