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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如何正确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目的有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属于对管制犯、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的特定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的刑罚种类。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生活和行动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以来,我国管制刑罚执行和缓刑考验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监管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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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使禁止令从理论研究层面跃升为我国刑法规范的呼声成为了现实。禁止令纳入刑法,不仅丰富了我国的刑罚制度,而且加强了对管制犯和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力度,成为我国刑罚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的标志之一。为准确理解禁止令内容和正确适用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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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的亮点之一即增加了刑事禁止令制度,该制度的出现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更是直接对我国管制以及缓刑制度的完善。然而,时隔3年,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基于此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其目的在于引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禁止令的适用。由此刑事禁止令的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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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增设的约束性措施,为禁止该类犯罪人在特定期间实施虽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不利于改造的行为或可能诱发再犯罪的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其虽属于管制执行和缓刑考验的具体方式,但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其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正式实施前尚有必要厘清刑事禁止令的内容、适用条件、法律形式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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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可以分为管制中的禁止令和缓刑中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禁止令的短期改革方向是增设假释中的禁止令,远期改革方向是摆脱现有刑种与刑度的束缚,独立为真正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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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当前,世界刑罚逐步走向轻缓化、社会化,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也正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下向世界靠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纳入到刑法典中,对管制、缓刑进行了修订完善,然而。禁止令在立法、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背离现象。因此,本文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野,试图在指出禁止令存在的弊端的前提下,探寻禁止令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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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对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以及实务操作中缺乏经验等原因使得该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旨在对禁止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它的完善方法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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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是我国刑法修正后新增加的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能够有效弥补我国现有自由刑管束性不足的缺陷,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人进行再犯预防,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由于新的制度刚刚施行,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其中,如何有效实现禁止令适用的合理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禁止令的法律性质、适用方式及存在问题,设计禁止令适用合理化的三条进路,即扩大禁止令适用范围、确立禁止令的适用原则、完善禁止令的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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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的试点现状以及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促使了禁止令制度的出台。如何更好的理解这一创新的非监禁刑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刑法学界和刑法实务界面前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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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为了正确执行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对管制犯的管束,就必须把缓刑犯和管制犯的根本不同之点加以区分。这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刑不是刑罚,而是刑罚具体运用中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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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广泛的讨论,对缓刑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对犯罪性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时间不是执行刑罚,因此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执行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消不再执行了:对缓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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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提出了禁止令这项创新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地法院纷纷发出了“禁止令”,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禁止令作为一种新制度,对未成年犯的适用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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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缓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肇始于美国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以其人道性、合理性、经济性、司法实践中的实效性等特点为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纳。我国的缓刑制度具有没有区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而统一适用,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犯刑事政策相违背,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设置有别于成年犯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