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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和本质,不断完善鉴定所依据的科学理论,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对妥善处理与解决医疗纠纷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技术鉴定通用要求的角度,分析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涵和存在的问题,阐述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内容理解与把握的认识,以期对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案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
医疗事故的界定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医疗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务院1987年6月 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随着医疗制度的不断改革,事关医疗纠纷方面的情况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原有的《办法》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现实的需要,其缺陷与弊端日渐明显,特别是调整范围过窄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医疗纠纷的全面处理,社会反响强烈。 一、医疗事故概念的缺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调整范围过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存在缺陷。根据《办法》第2条的规…  相似文献   

3.
目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并为多系统、多层次、各自为政的鉴定体制等现象的存在创造了客观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范的医疗事故范围过小,与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相符合;医疗机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主动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进入医疗过错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存在缺陷;法医学鉴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的问题。建议构建我国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鉴定体制,为民事审判提供服务、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医疗事故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类案件处理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所以在审判实践中,相类似的案件却常常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这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明确损害程度和损害责任,对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韩华 《证据科学》2004,11(1):12-13
本文作者收集53例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例,并就其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和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缺陷的相关因素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6.
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目的研究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特点,并讨论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重点及难点。方法将医疗缺陷分为责任性缺陷、技术性缺陷、管理性缺陷、学科性缺陷和其他缺陷,对36件案例分别进行分类并进行统计。其中把18例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与我室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其他18例另行统计。结果36例案件中存在医疗缺陷的占86.11%,其中技术性缺陷66.67%,责任性缺陷和管理性缺陷均占25%。18例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与我室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医疗缺陷的认定两者有明显差异(P<0.05),对于医疗缺陷已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两者具有显著性差异(P<0.01)。结论法医进行医疗纠纷的鉴定,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起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7.
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热点社会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当地医疗卫生秩序、社会的安定以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医疗纠纷能否正确处理,关键是其技术鉴定能否做到公正。由于以往人们对卫生行政机关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情况不满,从而要求法医参加医疗纠纷案件技术鉴定的呼声日高。为此2003年国务院顺应民心,在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简称《条例》)及随后出台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中。加大了法医参与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的力度,但是相关鉴定程序上的固有缺陷,限制了法医应有作用的发挥,鉴定与处理中不能正确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没有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相似文献   

8.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院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广泛的社会性,当前在处理医疗纠纷中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医疗纠纷管理机制不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到当地法院或向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审理机构,由普通法院民事法庭审理,而现有的法院同志大部分又不懂医学知识,当医患双方各执一辞时,是否医疗事故难以  相似文献   

9.
丰明阳  郭刚 《中国卫生法制》2024,(2):111-115+126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1]。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折。经过多年实践,协商和解成为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实践中协商和解过常伴随着非理智维权行为的发生,使协商和解难以发挥引导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真正作用。目前,政府部门出台限额和解条款,以期改善当下医疗环境。对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的问题,影响着社会群体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基本看法,故需要用合理、科学的方式对当前尚存在不足的医疗纠纷和解方式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国以来随着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的改 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也有了明显的变化,经历了从严厉 期、混乱期、宽松期逐渐走上法制化轨道的过程。1987年 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 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实行15年间,曾对医疗纠纷 的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终结了医疗纠纷处理无法可依的混 乱局面,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潮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医护 人员和患者的利益,但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 革的深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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