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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云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35
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无标准可依,出现不统一、不确定性等问题。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受害人以及侵权发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相似文献
2.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臻静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03-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首次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缺乏相关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这将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实施陷入无序的境地。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切入点,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适用标准、追偿制度等方面,就完善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孙运利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9(3):45-47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这不利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规定精神损害金钱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谭金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4):61-66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造成自然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以及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严重后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导致自然人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害事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分类确定:对生命、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造成损害的,可以比较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对因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参照普通侵权法相应规定和实践做法,确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5.
褚佳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6.
蒋成旭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6):75-79
对于刑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司法实践差异巨大: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高有低,且裁判标准不一。这是由于国家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统一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刑事赔偿制度缺乏赔偿数额的裁量空间,赔偿数额也相对较低,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受害人往往无法得到适当补偿。存在较大裁量空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发生了功能的转向: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探索转向侧重于补偿功能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来平衡相对较低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未来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面向平衡性的侧重于补偿的功能来定位。 相似文献
7.
明确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性质,严格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的结果,既体现了民事赔偿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邹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5)
实务中对于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是否支持,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不仅存在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中,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终判决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是否应当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裁判等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相似文献
9.
张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2):91-93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未明确使用“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这不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国家赔偿制度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苏晓纯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1(2):12-13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开辟了国家侵权损害救济的新渠道,但是,由国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未纳入国家赔偿法的内容,这非常不利于公民精神权利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国家赔偿制度中相关理论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从一些新的视角来探讨构建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1.
马玮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0(6):16-19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侵权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国家赔偿中来,即构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用的二元赔偿标准,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追加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2.
毛圣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4):49-50
信赖利益的实质是一种消极利益,包括交易成本或费用以及机会损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从履行利益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两方面考量,在遵循损害赔偿规则的前提下,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严格把握。 相似文献
13.
在违约的若干救济措施中 ,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是极其重要的。无论是在立法抑或在学理上 ,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显得意义重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 ,人们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认识是大相径庭。因此 ,从两大法系的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中 ,我们可以有所借鉴以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相似文献
14.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65-16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5.
李梦莹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102-104
2010年,国家赔偿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民主、法治和人权上的一大进步。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求偿权的主体保障范围过于狭窄,死者、间接受害人、胎儿和法人都未纳入主体范畴。 相似文献
16.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00-103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7.
张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5):155-159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应当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8.
张文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精神损害赔偿有着与一般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构成内涵和确认原则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多个标准来衡量 ,不同情况 ,应有具体的最高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19.
李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4):51-54
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不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 ,在《刑法》36条、《刑事诉讼法》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 0 0 2 ]17号《批复》中均做出了规定。本文通过对上述刑事法律、解释、批复的比较 ,认为上述刑事立法、解释、批复违反《宪法》规定 ,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应当予以修正 ,并建立适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 ,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