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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提供链接是搜索引擎的基本功能,众多法律争议也由此产生。然而,现行各国法律尚未有效解决此类争议。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细化分析法律关系的方法可以较好解释搜索引擎提供链接所涉及的争端。借用该理论,搜索引擎在抓取网页时享有自由权,在提供一般连接和深度链接时也有自由权,但在提供埋置链接时享有的是有限自由权,而在提供加框链接时则没有自由权。  相似文献   

2.
王迁 《知识产权》2009,19(2):3-12
专门用于搜索音频文件的搜索引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不能仅因为音频搜索引擎目前被多数用户用于搜索侵权歌曲,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权利人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中不含有能够合理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则不能认为服务提供者"应知"侵权内容而要求其断开所有相关链接.在服务提供者并未宣传音频搜索引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服务提供者没有使用过滤机制,以及其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认定其构成引诱侵权.  相似文献   

3.
涉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四种不同的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也没有食人而肥、搭便车和投机取巧,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由于关键词广告工作原理的特殊性,在考虑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时,需区分签订合同之时与签订合同之后两个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损害的扩大部分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难以界定,不宜做出区分。再者,对于搜索引擎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做出细化,如在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宜增加规定反通知制度,网络用户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的链接的权利。换言之,广告主也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广告之权利。  相似文献   

4.
段娟 《法制与社会》2014,(5):108-109
网络时代,网络信息复杂纷繁,人们大多都依赖网络搜索引擎来获取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中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所引发的虚假推广链接对人们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了网络秩序正常发展。本文简要研究了百度竞价排名的性质,以便更好的理解竞价排名,并对其加以规制,引导竞价排名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黄武双 《知识产权》2007,17(5):16-23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和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如果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涉嫌侵犯版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在?给网络用户和第三方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的便利,是否属于帮助侵权?在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当前主流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7.
网络链接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之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木珠  乔生 《法律科学》2004,22(4):107-114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 ,是互联网信息交互与传播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威胁。不同链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链接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不等于网链行为不构成侵权。网上关键词组组合、搜索引擎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链接及链接有协议的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诸方面问题 ,应结合中外典型案例进行探析 ,正确处理网络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8.
关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与否,学者有各自不同观点。实践中百度案、雅虎案也反映出法院、原被告各自视角。认为不侵权的理由包括:仅链接、不复制,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等。本文认为,不复制观点不能成立,非实质性侵权用途规则适用应有前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问题关键不是在侵权成立问题,而是复杂在侵权要件确定方面。因为这关系到权利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9.
马丽 《法人》2009,(2):96-96
同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深陷盗版链接和竞价排名漩涡,而谷歌却安然无恙。我们不禁要问:百度与谷歌差在哪?  相似文献   

10.
网络环境下链接侵犯著作权纠纷较多,如何认定链接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分析不同类别链接服务的内容、方式,所设链接的经济价值等内容,以链接服务提供商的预见能力、控制能力为依据,以及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赋予链接服务提供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以明确"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况准确认定链接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1.
正一、引言内容聚合型网络应用只是一种流行的说法,本身并无严格的定义。它大致是指那些通过搜索引擎、数据挖掘、网络链接、转码等网络技术,将分散在网络空间的文件资源整合起来,使得网络用户能够通过一站式平台访问该文件资源的网络服务。各种通用的或专门的具有跨站点内容搜索和播放服务的站点,就属于典型的内容聚合服务站点。比如,百度图片搜索、百度音乐、"今日头条"、UC浏览器应用等等。各国  相似文献   

12.
吴萍 《政治与法律》2007,5(3):158-162
刑法第81条第2款中的"等暴力性犯罪"是指具体的罪名还是具体的犯罪行为;"等"作为助词,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是列举后的煞尾,学界分歧很大.但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读,显然此处的"暴力性犯罪"为具体罪名,非具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其他条款中"等"的语义、罪刑法定原则和行刑谦抑原则的要求、现代刑罚的目的、刑法适用存疑时有利被告的原则,"等"应理解为列举后的煞尾.建议未来修改刑法时,尽量用语明确,消除歧义,或者是取消第81条第2款中引起歧义的"等",或者是在刑法总则第五章中以立法解释的形式用条文界定刑法典中"等"的涵义.  相似文献   

13.
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迁 《知识产权》2006,16(1):11-18
"信息定位服务"尽管客观上可能会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侵权内容的链接,但并不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普通搜索模式"和编制系统化的链接"目录"虽然都是提供"信息定位服务"的途径,但对于后者而言,由于经营者可以根据链接指向的网页或文件名称对其内容是否侵权做出初步判断,可以根据国际通行的"红旗标准",在其能够明显发现链接指向侵权内容却未及时断开链接时,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4.
李岩 《经济与法》2003,(7):16-17
2001年2月8日《诗刊》杂志副总编叶延滨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新浪网搜索引擎检索服务侵犯其著作权。在此案中,原告诉称2001年1月2日发现自己创作的《路上的感觉》一书未经许可被第三方网站全文上载,网络用户通过新浪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查询(比如“叶延滨+路上的感觉”)。可以获得包含该关键词的互联网页面信息。其中,部分查询结果同前述第三方站点的包含原告作品的页面建立了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浏览器将跳转到该第三方站点的页面,进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中间链接浏览到原告作品。  相似文献   

15.
《公民与法治》2010,(14):5-6
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6月13日通报,当前整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下一步将重点打击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的搜索引擎、赔率网站、广告链接网站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网络赌博活动相关利益链条。  相似文献   

16.
杨佳  郑海味 《法制与社会》2011,(33):263-264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在搜索引擎中普遍使用的网页快照、临时链接以及MP3搜索和新闻搜索服务都存在着侵犯著作权的风险.本文通过界定上述具体行为哪些涉及著作权侵权,就约束机制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关于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层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一直以来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争议。2014年欧洲法院裁决的"Svensson"案提出了不同于以上两种标准的新判断标准。欧洲法院认为链接虽然属于向公众传播,但是"2001/29"指令中的向公众传播行为需要向"新公众"传播。如果权利人在进行初始传播时没有对作品的接触进行限制,则链接不构成向"新公众"的传播。欧洲法院这一新的判断标准并不是完全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链接问题的争议,而且该标准是否能与其他已有结论相协调还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19,(3):54-63
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行为在带来自身与用户利益"双赢"的背后,也成为了诸多网络犯罪的帮凶,由此中外司法实践已拉开其合法性论证的序幕。竞价排名的巨大社会危害与当前法律监管救济的不足决定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认为搜索引擎仅是虚假信息传播的"管道"从而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游离于刑法规制范围之外,以及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便可"进港避风"从而否定帮助犯责任的观点均不能成立。在肯定刑法规制必要的前提下,基于对搜索引擎广告行为与信息检索服务行为的双重性质界定,现行法下可直接以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重罪论处,而在与竞价企业刑事责任不协调时则宜依据共犯原理处罚。但为维护网络公众利益和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刑法在规制竞价排名时应保持谦抑态度,可通过严格"明知"的司法认定、限定刑法处罚的竞价领域以及确立搜索服务商的从宽处罚事由等实现刑法的有限规制。  相似文献   

19.
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之时就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内容而没有审查出来或明知而继续提供服务的,搜索引擎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之时,没有侵权内容,但广告主自行修改以后侵犯他人商标权,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百度MP3的单方免责条款是否可以使百度真的免责?作为提供链接的搜索引擎,在中国盗版猖獗的现有国情下,其是否有放任的故意呢?不加审查并提供快速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帮助侵权呢?如何协调普罗大众的物质文明需求和著作财产权人的权利保障需求之间的矛盾呢?是否单方的惩治百度就可以达到皆大欢喜的效果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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