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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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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企业法人越权与法定代表人越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琼  肖伟志 《河北法学》2001,19(3):102-105
对企业法人越权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关系作出界定 ,有利于正确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对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 ,法院应尽量作出有效确认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可分为表见代表和表见代表以外的无权代表。以此为基础 ,探讨企业法人越权和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关系并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  相似文献   

2.
马琬莹 《法制与社会》2013,(16):266-267
法定代表人制,是关于法人对外代表权的制度安排。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代表公司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然而现实中存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尤其是一些非典型越权代表行为,如虽然超越了公司授权范围,却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越权行为,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经济效益。本文研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及其效力,并对防治该越权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3.
法人被法律赋予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其并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就显得至关重要。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二者间的关系是代表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当重合、包含在公司行为内,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行为难免会有不重合之处,尤其体现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因此,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尝试以"代理"效力认定之思路,分析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效力,以解决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不重合之问题。  相似文献   

4.
王利明 《中外法学》2024,(1):84-105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承受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判断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此,我国民事立法经历了效力审查、赋权性审查、形式审查及合理审查四个阶段。《合同编解释》确立的合理审查义务,有助于促进相互合作,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合理审查的核心在于确定相对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行为。判断合理审查义务的标准,要考察审查义务的法定性、审查对象的公开性、审查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审查需要区分代表权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从而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相对人不满足善意要件,该越权代表的效力不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权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仍无法知晓时,有关越权代表的效力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相似文献   

5.
刘瑶  贺电 《当代法学》2016,(2):45-52
关于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和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已经做出了初步归纳.司法实证研究显示,多元权力源相互捆绑、工商登记行政管制依附将越权代表行为外部效力呈现出国家信用的特征;法定代表人行为自由与代表权限制间的平衡困境,使立法者对越权代表行为的内部拘束表现克制.立基于市场决定,应将法人登记由行政管制转向私法裁判,强化企业法人对其外部效力表征的自我管控;将外部效力中的多元权力源统合归一,或在个案裁判中抉择效力层级.尊重我国企业法人内部效力的自治探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底线保障,以代表人个人信用、职业信用、法人信用等级为配套机制,从而实现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代表说”与“代理说”之争与法人本质论并无必然关联。两种学说虽然解释路径各不相同,但其在制定法解释上的区分仅存于越权代表行为之一隅。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权限及其权利外观构成了推定相对人善意信赖前者就越权事务仍有代理权的制度基础,其在立法上直接反映为法人原则上应承受越权代表行为效果,即越权代表规则独立于无权代理规则而存在。代理权限及其外观是区分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效果拟制模式的根本原因,代表行为本质上是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一类代理行为。当代理权限及其外观系影响代理行为效果归属评价的重要事实时,包括代表行为在内的各类代理行为应适用各自的效果归属规范;反之,相关规则便是代理的共同规则,其适用原则上无须作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大多通过界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此一裁判进路有其局限性,一则强制性规定的二元化区分无法涵盖私法上的越权规范;二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首先应解决的是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其次才有合同效力判断的讨论空间,两者并非同一问题。从规范目的看,第16条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首先应以《合同法》第50条为基础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其法律后果应当类推无权代理的规定予以处理,即对公司而言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它的职能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来实现的。所以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外进行的业务活动,就等于法人本身的活动,由法人对活动承担责任。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法律确立了这样一条重要的赔偿原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由于过错而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法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下简称法人赔偿原则)。本文拟就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存在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企业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探究●方龙华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代表人本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未确立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制度。《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但...  相似文献   

10.
赵丹 《法制与社会》2013,(10):90-91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能实现,而法定代表人具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双重人格。在双重人格的支配下,法定代表人频频利用这得天独厚的特殊条件,侵害第三人利益,为自己谋利。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双重人格的法定代表人行为,针对其行为的不同性质的认定,希望能够解决该情况下法律责任的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他人员越权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理)时相对人审查义务程度的差异。依据《民法典》第504条“应当知道”、第170条职务“善意”、第172条“有理由相信”等规则体系解释的结论显示,审查义务的差异依前述法条顺序在程度上依次递增,但实务中确定“应当知道”的具体内容时存在含混不清的问题,缺乏清晰的理论标准。遵循商法思维理念,以公司类型、行为人身份、忠实义务为研究核心,运用差异背后相关的商法原理进行法理解读,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知道内容具体化函数理论”,为审判中合理分配相对人注意义务提供清晰标准。越权无效时应类推《民法典》第171条,由行为人承担第一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过错上的补充责任;根据法定代表人、一般代表人、职务代理人、员工、外部代理人越权的身份差异,公司责任应呈现递减的规律。  相似文献   

12.
公司代表制度作为公司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制度,包括公司代表模式选择、代表人的权力界限、越权代表及其责任承担、代表人责任的追究、限制和免除等一系列问题。研究公司代表制度,对于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论法人的侵权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尹田 《河北法学》2002,20(2):20-25
法人与自然人一样 ,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但法人的侵权行为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 ,其法律要件与法人就他人 (法人成员 )的致害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所不同。法人侵权行为的成立 ,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法人的代表机关 (代表人 )或其他有代表权的人之行为 ;须为因执行职务而致人损害 ;须执行职务之加害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法人对其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致害行为 ,应对受害人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然后得根据法人章程或者公司法有关规定 ,对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追偿或者处罚。  相似文献   

14.
在国家赔偿案中,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赔偿外,国家职能机关或职能部门因越权行为致害公民法人引起的赔偿案也为数不少。为严格依法办事,防止越权侵害赔偿案  相似文献   

15.
林彬 《特区法坛》2003,(78):13-1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也日趋成熟。涉及企业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权利侵害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的案件,判决结果多种多样,社会效果不佳。这就有必要对企业中法人的行为与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一个借款案件提出问题,当法定代表人身份重合时,如何确定其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表企业的行为。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实质在于如何确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企业提出了几点预防建议。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公司实际出资人向第三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印章为实际出资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对外交往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新公司法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扩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间,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经理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通过对我国公司代表制度及各国公司代表模式的分析,我国应当采取代表董事制度并完善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起源、生成与演变作了一个鸟瞰式的回顾,揭示了该制度法定性不断弱化的发展趋势。运用弗里德曼法律变化四分类学说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律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结果,其法定性弱化的动因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律内因变化,也不能完全由社会外因所引致。为继续完善该制度,法律应回归代表人机制的本源,确保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尊重商业惯例的内在品性并且遵循该品性来修正法定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20.
法言法语     
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裹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又来源于法定代表人,是中国人总是喜欢乱用简称造成的,以为法定代表人可以简称为法人,殊不知法人是另外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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