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商行为指一般民事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及为促使该营利行为顺利完成所为的辅助行为以及商事法律中明确规定具有商性质的行为。以营利性为其本质特征。笔者拟从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营利性、以及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即将出台的《商事通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3.
传统商法以商人为核心的理论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对商主体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我国商法应根据我国经济实践及立法体系,在总纲性商法规范中采用经营者概念,将其界定为经营行为的实施人。经营行为则可界定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行为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因经营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均受商法调整,经营行为的实施者即为经营者;企业实施的行为一般可推定为经营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除外。  相似文献   

4.
华德波 《河北法学》2011,29(2):122-127
当前,商法学界将商人与商事主体等而同之。该定位在理论与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逻辑悖论: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背离、商事主体相对于商事行为主体的背离,这给商事立法和司法带来了困惑。商人、商事主体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商事主体与商人之间应该是一种包含而非等同的关系,此种定位既有助于商事主体立法的完善和体系化,也有助于商事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5.
商法是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效率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本文从商法的效率价值内涵展开论述,着重论述了效率价值在整个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最后论述了效率价值在商法制度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毋庸置疑,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属于《民法总则》定义下的营利法人。本文从公司作为营利的商事法人的角度观察公司营利性应有的特殊性与含义,分析并梳理公司营利性所涵盖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比如:研究股东利益最大化及商法制度现代化中的营利性、种类股制度的设置是否舍弃公司营利中所含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弱化公司营利性是否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本文拟明晰民商合一模式下民法总则之规定在商事制度创新与移植之间游离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7.
本文试图从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以商人法—近现代商事成文法—当代商法为逻辑主线,分析商法价值取向之变迁,以期对我国构建和谐平衡之商法价值体系有所借鉴。在这个过程中,商法呈现出独立化,法典化的特征,表明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主体以及商行为的基本法律部门,日益彰显其重要性。  相似文献   

8.
群社会关系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私法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群服务器提供者是典型的商事主体,其向群主及群成员提供的群技术服务是一种商行为,构成其商事营业的一部分。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创设群的目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依照其属性分别适用民法或商法规范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9.
略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部门,具有其不可抹杀的显著特点,笔者认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体现自己特色的本质特征。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构成了这种特征的客观基础。概论起来说,这一特征是商法维护市场主体的良好竞争秩序,对于主体的营利性活动给予充分的保护,在设计规则和赋予权利时,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崇尚效率优先原则。允许商事主体自主决定财产处分与项目选择,承认竞争结果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从而达到促进经济生活的秩序化和正当获利行为的法律支持。兹将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特点加…  相似文献   

10.
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新循 《河北法学》2005,23(2):25-28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1.
王建文 《现代法学》2020,(1):132-142
按照是否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约定不明的两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裁判规则。这种区分处理具有进步意义,但未能根据民商区分的理念作科学合理的区分,导致相关裁判规则存在标准混乱、规则缺失的问题。要确定民间借贷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首先得解决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我国应回避从内涵到外延都存在极大争议的商主体概念,借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商行为概念及内涵和外延都确定的企业概念来界定商事法律关系,从而确定民商区分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确定了我国民商区分的判断标准后,民间借贷民商区分判断标准的厘定就迎刃而解了。据此,可确定民商区分视野下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的完善方案。  相似文献   

12.
王瑞龙  林蕾 《河北法学》2004,22(10):20-24
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的论战中,立法者应该从理论的泥沼中跳脱出来,以务实的精神,建构一种符合时宜的制度安排。而《商法通则》就是对社会需要最为可行的回应,它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虽然其制定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难题,但综合考量仍是商事基础立法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3.
营业:商法理论的核心范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庆生 《行政与法》2006,(12):128-130
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营利性,而是在于营业性的有无。《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借助“营业”这一科学范畴,奠定了商法理论的构架和“新商人主义”立法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4.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15.
赵磊 《法律科学》2013,(4):156-164
商法形式理性的特征是商法的确定性、可预测与可计量。商法的形式理性体现为规则化与内在体系化。商法典并非商法形式理性的必然结果,大陆法系商法的形式理性与英美法系相同。"商事通则"并不是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超越,而是实质上的民商分立,其体系与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并无二致。我们应该反对商法的形式主义,坚持实质主义的民商分立,冷静对待"商事通则"立法,完善商法各单行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6.
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在当事人认定、交易结构的繁简、"名""实"相副与否、"穿透"合同关系的允许与禁止、合同瑕疵的容忍抑或矫正、商业逻辑的地位及作用、坚守"正位"抑或"错位"处理"火候"把握等方面存在差异.认识、重视和研讨之,目的 和意义之一是,在法律适用时必须顾及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不得僵硬地套用关于民事合同的规定.目的 ...  相似文献   

17.
范健 《政法论坛》2021,(2):25-41
《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编纂体例,但已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充分确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社会的商法制度需求.历史上,古罗马、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的理想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现实中,在主体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实现民商主体制度区分的现实需求,造成概念的不清晰和法律适用的混乱....  相似文献   

18.
姜莉 《河北法学》2007,25(8):122-125
商主体,作为概念,是我国商法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基础概念之一;作为经济实体,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主要的参与者和被管理对象.但是,在目前的商法学的权威教材中,不仅对商主体概念内涵的揭示是含混、相互矛盾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而且对商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也缺乏认真研究,从而导致理论学习和阐述上的混乱.虽然,统一的定义,在科学研究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对科学研究没有益处,但应该承认这种认识上的混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商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商法学理论对我国商事立法和经济管理活动的贡献程度.通过介绍、分析,比较我国商法学理论界对商主体、商人、企业和民事主体的概念的不同观点,并结合世界主要商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经济学理论,阐述了对商法学中商主体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区分的认识,并最终归纳出商主体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任尔昕 《现代法学》2004,26(1):56-60
在我国 ,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 ,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 ,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 ;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 ,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 ;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 ,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 ,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