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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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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赃款的去向有多种表现形式,不管去向如何,均不应影响对贪污受贿罪性质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刑法上所指的贪污受贿数额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和收受钱物时的数额 ,是认定贪污受贿犯罪的直接量化依据 ,它不受行为人实施贪污受贿犯罪以后 ,如何控制支配贪污贿赂款物行为的影响。因此 ,贪污受贿所得“用于公务”这一事实 ,是贪污受贿犯罪结果发生以外的事实 ,仅能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但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办理贪贿案件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的探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我国应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在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有“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情节时,法院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全案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相似文献   

4.
在贪污受贿赃款去向的举证证明上,一定条件下公诉指控方有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被善人也应有举证义务.举证是责任和举证义务的转换,根据提出主张者而确定.  相似文献   

5.
贪污案件中赃款的去向是否属该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法定的量刑情节 ?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此未有一致认识。本文就上述问题发表粗浅看法。笔者认为 :贪污案件赃款的去向有三种情形 ,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也不是法定量刑情节 ,但应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对窝赃、销赃罪的规定较为笼统、抽象,易产生歧义,往往导致执行中的困难,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本文拟就本罪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管见,望同行赐教。 一、对窝赃、销赃罪的理解 所谓窝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赃款,而实施了提供场所隐藏或者积极地协助转移隐藏赃物、赃款的行为。 所谓销赃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赃款,而实施了代为销售或者兑换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犯罪日益猖獗。我国现行的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打击计算机犯罪的需要。我国刑法中最能体现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是第285条,并且《刑法修正案七》在原有的基础上也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漏洞和不足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对我国刑法第285条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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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但这一规定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有力的刑法保护。通过分析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和刑法对其保护的现状,可看到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应通过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解释,以弥补这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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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案件侦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查明票款存入、支取、转账的经过;查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参与作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控制;查清赃款去向,并予以冻结;提取、固定犯罪证据;串并同类案件,广泛收集线索;深挖犯罪,查明票源。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12条的规定,颁布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些规定比较明确地解决了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适用时对某些问题仍存在争议,笔者拟就这些问题略抒管见,求教于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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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现代西方国家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主导趋势,并且正在成为一种席卷世界的刑法改革潮流.虽然主观主义刑法在犯罪论领域的影响日渐式微,但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趋势在犯罪成立方面仍有一定的表现,期待可能性成为构成要件、严格责任罪的确立、亲亲相隐行为免责化、被迫行为免责化等就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趋势在犯罪成立方面的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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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监守自盗犯罪,并使其与盗窃罪区分开来,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准确地打击犯罪所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监守自盗犯罪没有单独规定。只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监守自盗犯罪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论处。但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没有对监守自盗犯罪做更多的说明,而是在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和概念中为监守自盗犯罪的性质提出了理论规定。所以要想正确地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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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刑法学界研讨的“热点”已不再是刑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而是围绕刑法执行中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的探讨。 第一、在刑法宏观理论方面有四个问题: (一)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问题。有的同志从综合治理的环节、重点和基础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环节中的作用来看,打击犯罪是治理社会治安的首要环节。刑法所打击的对社会治安有较大影响韵犯罪,主要是以下几类:一是治安犯罪;二是经济犯罪;三是职务犯罪;四是妨害正常婚姻家庭关系犯罪。其次,从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中的作用来看,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再次,从刑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中的作用来看,主要表现为:一是打击容易滋生其他犯罪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窝赃、销赃罪,第一百六个三条规定的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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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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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的趋势。由敲诈勒索这一犯罪的特点所决定,敲诈勒索而未完成犯罪的案件占有较大比重。司法实践怎样正确认定这些性质各异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就此对敲诈勒索犯罪的数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作一些初步探讨。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预备形态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敲诈勒索罪的内容及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敲诈勒索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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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真正确立,加之受传统核心刑法以处罚实害犯为中心的思想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危险犯的设置与认定缺乏明确、合理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在刑法的立场上,应当将犯罪结果(客观危害)明确化为实际损害与危险,并以这样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成立的基础,实现犯罪的客观化与实质化,从而奠定刑法的客观主义基本立场;在刑法模式上,我国刑法总则应当实现刑法模式的转型,将核心刑法发展为以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二元刑法;在刑法具体理论上,应当分别对犯罪的概念、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概念与理论进行修改与调整;在刑法修辞学上,应当剔除"损害"、"危害"这样含义模糊不清、立场不明确的词语,应当替换为含义清楚、立场明确、操作性强的修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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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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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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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调查、法理分析表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存在许多法学逻辑上的矛盾;这些矛盾在司法活动中已表现为种种无法逾越的现实障碍。本文试图通过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犯罪问题的司法实务进行研究,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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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第2条对刑法第168条作了修改,修改后出现了以下问题:修改后的刑法第168条如何确定罪名,其犯罪主体如何界定,主观罪过形式如何,要弄清哪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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