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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姑娘深圳打工,回乡探亲车祸死亡."比深圳低一些,比海南高一些"的最终赔偿结果,让当事各方皆大欢喜,但由于是调解结案,到底该适用哪里的标准赔偿,司法并无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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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姑娘深圳打工,回乡探亲车祸死亡。“比深圳低一些,比海南高一些”的最终赔偿结果,让当事各方皆大欢喜,但由于是调解结案,到底该适用哪里的标准赔偿,司法并无定论。  相似文献   

3.
跨境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确立了国家对本国境内私人活动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先例,由该案例引申的"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已成为国际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尽管如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现代的环境灾难是依靠国家责任法的适用而得到解决的。战后唯一确立国家在国际法上对环境损害具有赔偿义务的案例是联合国赔偿委员会处理的伊拉克赔偿案,但该案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国家承担这些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仍然是不明确的。实践表明,在现有国际法律制度下,国家赔偿责任只是一种例外,而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赔偿标准问题,鉴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与国外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两  相似文献   

5.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法对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采用否定态度,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侵权秉承了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侵权法传统.然而,一旦将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等因素考虑进来,不仅填补损害功能可能大打折扣,而且预防功能还可能完全落空.引入惩罚性赔偿或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剂良方.然而,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逐步细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从古至今,从外国到中国,惩罚性赔偿始终扮演着不可估量的角色,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同时还具有它所不具有的惩罚、遏制等功能。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建议,要有合理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要适度,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做出限制。  相似文献   

9.
论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海洋油污问题,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充分赔偿污染受害人和修复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油污损害赔偿而言,公约与公约之间的选择适用、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选择适用,尤其是中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体制之外不同法域之间法律的选择适用对确定责任人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0.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针对海洋油污问题,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若干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在充分赔偿污染受害人和修复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就油污损害赔偿而言,公约与公约之间的选择适用、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选择适用,尤其是中国沿海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以及公约体制之外不同法域之间法律的选择适用对确定责任人及赔偿范围等问题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我国现行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基数标准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单一限额不科学,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不合理。应从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等方面完善我国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惩罚性赔偿条文修改为:"生产不安全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其所受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  相似文献   

13.
医疗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请求赔偿的,对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应当从医疗事故积极损害赔偿、消极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在行政法规与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同时,应当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对切实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裁决各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旭 《证据科学》2009,17(2):250-256
目的比较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以揭示目前我国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方法时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工伤标准、交通标准、普通伤害标准三大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对与上述三大标准相对应的赔偿方式进行比较。结果(1)就标准的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设立、级剐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其伤残评定结果差异明显,“同伤不同残”现象较为普遍。(2)就标准的宽严尺度来看:工伤标准宽泛,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而交通、普通伤害两个标准严格.门槛高,较轻的损伤不易评定为残疾。(3)就标准的架构来看:工伤标准、普通伤害标准在架构上严谨;而交通标准不够严谨,分级过于简单且涵盖内容不全。(4)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级别最高.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人身伤害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有的省适用自制标准(如江苏、北京),有的省适用工伤标准,有的省适用交通标准,其效力常常遭到质疑。(5)就三种损伤类型的赔偿体系来看:赔偿方式各不相同,赔偿额差距显著,“同伤不同价”现象突出。因为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普通人身伤害标准.地方对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应用极为混乱,有的地方以宽松的残疾标准(如工伤标准)评定伤残,再配以目前普通伤害案件宽松的赔偿方式,其结果是赔偿额大幅增加,造成明显的司法不公。结论上述问题的解决应从伤残评定的医学标准着手,目前急需制定一部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这样可以确保在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配套的医学评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15.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现代法学》2019,(1):110-124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项。除此之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用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还有约定赔偿、酌定赔偿、综合赔偿(或称裁量性赔偿)等计算标准。通过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这种做法导致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严重偏低的后果,引起了各界人士的诟病。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以增加计算标准、提升损害赔偿额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相似文献   

18.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原则应当是赔偿法定、适当限制、平等对待以及区分类型,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应根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权利具体分析认定。在操作程序上,确定抚慰金数额可分为五个步骤。在适用对象方面,认定精神痛苦应以理性第三人标准与具体当事人标准有机统一,我国目前还不宜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扩展到特定第三人,无感受能力之人的赔偿数额应低于正常受害人。  相似文献   

19.
李敏 《行政与法》2010,(8):106-108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0.
刘银良 《法学研究》2022,44(1):171-187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既往侵权行为而威慑未来侵权行为,其前提包括权利的确定性、侵权判断可行和过度威慑的消极影响小。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与惩罚性赔偿有着根本冲突,难以全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和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责性出发,可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适用,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难以适用。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为正当竞争保留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才可产生最优的创新激励效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过度威慑,打破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平衡,妨碍知识产权法基本目标的实现。类型化适用有利于降低或避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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