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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天水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3)
保证的效力取决于保证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合同订立时 ,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应根据保证人当时的财产数量。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保证主体资格要件之一 ,但具备了保证主体资格 ,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担保效力 ,保证的担保效力还取决于保证人的资产质量。为了有效减少保证风险 ,必须对保证人的保证总额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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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但保证合同中涉及到保证期间的问题,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诉权的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问题在理论上有些分歧,在条文上不够严密,在实践中造成一些混乱。因此,有必要从保证期间效力入手,探讨债权人对保证人行使诉权的时效问题。一、保证期间对债权人行使诉权的影响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这是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团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通俗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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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般均涉及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本文利用具体案件对此进行了法律分析,并论述了对“以贷还贷”事实的法律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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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如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抗辩风险,主合同无效的抗辩风险,欺骗、欺诈保证的抗辩风险,超过保证责任期间的抗辩风险,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抗辩风险,等等。假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又陷入保证人的抗辩陷阱,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得以实现。虽然《担保法》也有保证责任可以约定的条款,这体现在《担保法》第5条关于担保合同可以约定效力的规定,但其范围仅为合同效力。而依该款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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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在目前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非常普遍.本文从以贷还贷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抗辩范围以及实践中的认定做了简要阐述,并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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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井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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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9)
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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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但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以及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 ,在实践中尚有不同认识 ,本文仅就上述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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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2):26-37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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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具有强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优势,但即使不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制度,依然有同样有力的救济方式予以替代;同时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不足,若承认该项制度的存在,将会导致权利体系冗杂、禁锢主债权上其他保证人和担保物权人等弊端。现有的保证人追偿权、反担保等制度足以给保证人的权利以有力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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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近来,一些债权人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却裁定不予执行。不仅一些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即便是某些公证机关甚至司法行政部门也对此提出质疑。〔1〕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而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是债权文书之一种,既然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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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依据保证的类型及物上保证人的种类分别确定何者先予实行.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或保证债权会使得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免除责任.共同保证人之间、物上保证人之间应当对债务进行相应的分担并享有追偿权与代位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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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