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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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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正确理解和认定淫秽物品,不仅关系到对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关系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特征 什么是淫秽物品?这是打击淫秽物品犯罪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决定》第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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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及其传播方式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争议,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解决现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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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关于“三类犯罪”罪名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关于走私的界定我国《刑法》第347条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151条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的,处……”。第152条1款规定:“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相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处……”。细观以上3款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第347条1款是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7节的自身规定,而《刑法》第151条1款、第15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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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违禁品杨柏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和解释了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笔者认为《解释》基于违禁品国家不允许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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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特作如下决定: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处罚。不是为了牟利、传播,携带、邮寄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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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总结了查禁淫秽物品斗争的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对刑法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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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惩治日益严重的淫秽物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由于《决定》规定了不少新的罪名,且涉及到其他一些有关的犯罪,因而在认定涉及淫秽物品的犯罪问题上还存在不少容易混淆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在区分这些罪名时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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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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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二、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各种淫秽物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录像带、录音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印刷品(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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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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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向大家作一通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扫黄”、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开展,更加有力地打击那些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努力为改革开放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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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 法(研)发[1990]11号 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应用法律的规定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 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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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这种把刑法中的某一条文推倒重来而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的立法方法,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尚属首次运用。本文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物品犯罪),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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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同淫秽物品犯罪的斗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本文试图结合司法实践,对淫秽物品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我国一向重视利用各种手段包括法律手段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79年制定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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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7月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扫黄”、除“六害”以来,“两高”作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个《规定》,谈谈个人的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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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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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有20条,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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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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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就这个决定,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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