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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刘笋  吴永辉 《现代法学》2004,26(2):42-47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是GATS框架体系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两大基本目标。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GATS及其附件规定了审慎监管制度 ,但是审慎例外条款自身规定的抽象性及其优先适用性大大削弱了金融自由化的成果。为弥补审慎例外条款这种实体性规则不足的缺憾 ,GATS为成员方规定了审慎监管标准协调与认可的程序性义务。因此GATS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制度身兼二职 ,使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了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
张伟华 《法制与社会》2012,(22):195+200
按照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年底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了国内金融市场.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与抵抗风险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在高度自由化的背景下对外资银行进行审慎监管,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根源——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中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龙 《法商研究》2009,26(2):143-151
金融法是规制和监管之法,金融行业的特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审慎经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信贷机构背离审慎经营原则从事非审慎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以及监管部门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起因,而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和金融衍生产品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则是美国金融危机加剧的重要原因。我国金融业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坚持审慎规制和监管,确定功能监管的理念和模式,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  相似文献   

4.
宿营 《政法论丛》2014,(4):73-81
自贸区金融政策成为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破冰的关键.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跨境投融资、离岸金融等金融改革措施实施后,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利率市场化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前瞻性地构建自贸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对维护中国金融市场长久稳定意义深远.在监管模式选择上,“相对独立”应理解为更严格的特别监管;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应借助“并表监管”实现与微观审慎的协调,并通过科学监测指标体系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在监管机构设置上,应在中央银行牵头模式下,增强金融稳定局监督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5.
马诗琪 《时代法学》2013,(6):109-115
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和实施越来越受到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行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本质和特征,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后危机时代国际和国内实践,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逆周期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和全局监管原则。  相似文献   

6.
陈欣 《现代法学》2013,35(4):131-13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多次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使人们日益意识到有必要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东道国的金融规制权。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对金融审慎例外的安排具有代表性,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投资条约所借鉴。然而,无论从缔约实践还是争端解决的角度,既有的金融审慎例外条款都还只是初步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中国应当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设计恰当、合理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  相似文献   

7.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的业态,其作为创新事物,难免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则形成冲击和挑战。如果一味要求互联网金融适应既有规则,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难持续。由于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衬托了某些金融监管规则的滞后与疏漏,应及时反思、调整不合时宜的既有规则,建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9.
2006年12月我国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国务院和中国银监会分别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入世承诺,贯彻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本组笔谈收录的4篇文章,既对这两部法规的整体作了评述,又对具体制度,如准入监管、审慎监管、终止和清算进行了研究,同时分析了新外资银行法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全球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定》为中心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多边规则的达成 ,创造性地采用以最惠国待遇和承诺表为主轴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生成机制 ,使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然而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推行 ,并未禁止成员方基于审慎目的或特定的国内财政金融困难而实施必要的监管 ,关键在于如何摆正金融服务自由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即应以推进金融服务自由化为主线 ,金融监管应服务于金融服务自由化目标 ,而不能成为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的障碍。  相似文献   

11.
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须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金融监管渡过金融危机后,经济一繁荣,往往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这一逻辑可以归纳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上述"松久必紧,紧久必松"的循环不是简单的历史循环,而是螺旋式上升。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也需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角度建立防止高管薪酬过高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2.
金融自由化和审慎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时代特征,《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在于:由制度层面给予“自由、监管”以具体的含义,这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3.
郭晓庆  李文军 《海峡法学》2011,(1):84-89,120
针对美国金融危机的全面深刻反思推动了审慎监管理论基础的再更新。审慎监管存在价值得到极大强化,在价值导向上重新导向公共利益,并倾向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在监管策略上从偏重微观监管转向强化宏观监管,努力实现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审慎监管外部成本得到有效疏导。审慎监管理论基础的动态平衡进一步确立,并与金融立法及实践形成积极互动。  相似文献   

14.
现代证据规则的构造既要从认识论层面理解证据与事实之间的主观因果关系,又要从价值论层面贯彻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正义理念。为实现独立监察的目标设定,《监察法》确立了以监察为中心的证据规则,有效地集中了反腐资源、提升了反腐效率。然而,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所形成的监察证据规则,存在虚置证据转化机制、过分倚赖言词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不充分等有违程序正义的法治隐忧。为重塑监察证据规则的法治模式,一方面要借由发挥《监察法》第33条第2款的委任性功能,制定监察立法的实施细则,以刑事审判为标准补正监察证据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刑事程序与实体立法的必要调整,塑造监察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的过程监督以及刑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15.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16.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而减低机制性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混乱、供给理念滞后、制定主体多元且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等诸多缺陷。借鉴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我们理应从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具体处置措施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三个层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7.
18.
This paper assesses market liberaliza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from a rent-seeking perspective. Our focus is on United States regulation, with corollary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 that are spurring competition. The analysis which is general in approach, assesses pervasive government controls which have long shaped the nature of competi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 sectors. We find that government has been a means for retarding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through the actions of rent-seeking agents. Rapid technological change, however, increasingly is rendering traditional government regulation obsolete. This change is spurring welfare-enhancing competition, regulatory reform, and privatization in the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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