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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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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约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3,21(6):54-59
婚约是婚姻关系建立前的习惯性程序,经历了从罗马法、寺院法到近现代法的不同发展时期,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各有不同。婚约在我国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婚约关系的调整。婚约的成立应以当事人自愿自行订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婚及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为条件,依法成立的婚约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存续期间双方互赠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一方擅自解除婚约或因他方过错而解除婚约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将婚约视为纯粹的道德问题,不仅人为地缩小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利于财产纠纷的解决,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对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争议颇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1解除婚约的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2解除婚约的男女的父母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3解除婚约的男女和其父母均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4赠与一方的父母和接受赠与人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5将经手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笔者认为解除婚约的男女应是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一、婚约财产纠纷与财产、财物、彩礼纠纷争议的实质不同,其诉讼主体也不相同人民法院审理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时,不…  相似文献   

3.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减少损害赔偿范围,甚至是不予赔偿.在保留此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于赔偿事由方面,有的是解除婚约,有的是侵权行为;于赔偿范围方面,有的相当广泛,有的极其狭窄.新中国彻底废除了婚约解除损害赔偿制度,不过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婚约起源于我国古代,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平等的原则而被废除,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因婚约产生的纠纷仍大量存在,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归制,笔者试从比较法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建立婚约制度的立法构想,希望能作为立法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陈会林 《政法论坛》2021,(2):180-191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6.
婚约问题探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法律对于婚约问题采取既不禁止 ,也不加以保护的态度 ,笔者认为弊大于利 ,特别是对于因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 ,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 ,笔者从婚约的历史沿革入手 ,阐明建立婚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7.
婚约习俗在我国由来已久,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因婚约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我国的婚姻法或未来民法典有必要对婚约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8.
婚约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当前我国的民事立法没有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婚约纠纷案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围绕这一问题,从婚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婚约的性质、婚约的订立要件与效力以及婚约的解除等方面做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婚约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入手,以两岸婚约的立法上的异同为主线,论证婚约之于现今社会,之于大陆地区立法之必要。  相似文献   

10.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婚约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婚约却有着深远的历史。我国法律对于"进入婚姻"以及"结束婚姻"的纠纷的规定日渐完善,却对于"走向婚姻"的纠纷方面只字未提,这不能不算是一种漏洞。也正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缺乏对婚约的有效规定,而其又极其具有民俗性和普遍性,所以由婚约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不断攀升。完善法律对于婚约的规定,明确婚约的效力,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秩序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意通过对于我国婚约制度现状以及各国婚约制度发展进行剖析,探究完善我国婚约制度的道路,为我国婚约制度的深化与成熟尽一份薄力。  相似文献   

11.
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因约定和法定解除权的不同而不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只需由解除权人单方通知对方即可,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立法既赋予合同一方的解除权,又赋予合同另一方的异议权。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解除,但合同解除对合同双方还会引发很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公告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违法情节严重而又不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公告违法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也不是对行政处罚的执行 ,还非一般行政信息公开 ,而是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义务的一种执行手段。公告违法行为应当以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为前提 ,且要处理好行政效果、公众了解权与行政相对人权益之间的适度关系。应当完善公告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及其程序 ,并赋予行政相对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This paper scrutinises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on-line contracts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Khiyar al-??Aib (option of defect). Khiyar al-??Aib is a legal Islamic mechanism by which, one party, both parties or even a third party can nullify a contract, electronically or conventionally. Khiyar (option) means the authority to nullify a contract and Aib means defect. In fact, it is a right given to the purchaser to cancel the contract if he discovers that the object acquired has defect that diminishes its value. In on-line contracts, the consumer has no direct contact with the merchant and cannot easily verify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thus creating a situation in which contracting parties are not at equal bargaining strength. Therefore, application of Khiyar al-??Aib (option of defect) would be helpful in protecting consumer rights in the virtual world.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Islamic principles by taking Iranian laws as well as the European law as a point of reference.  相似文献   

15.
崔建远 《法学研究》2007,29(3):45-58
我国合同法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分立并无不当,不宜称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履行抗辩权在若干场合可以存在于非对价关系之中。履行抗辩权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扩张或者收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16.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7.
彭真明 《法律科学》2006,24(5):104-113
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而致第三人受损的,应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独立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应以“职业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会计师过错的标准,会计师一旦因故意或过失出具不实财务报告,应认定与委托人构成共同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9.
范铭超 《北方法学》2014,(6):118-127
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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