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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严某等四人(死者戚某之妻、子及父母)被告顾某、戴某戚某与顾某间有债务关系。2001年1月2日下午,顾某获悉戚某在某歌舞厅活动.顾某和戴某等人驱车赶至歌舞厅门口。戚某见状转身便跑,顾某、戴某等人追堵戚某。戚某逃至大运河边时.穿着衣服跳人大运河中并游离河岸。跳河处两岸石驳岸高2.2米,水深超过1.3米,水温8.6度。顾某等人追至河边见戚某已跳人大运河中,未予施救和报警.不久即离去。后戚某溺水死亡。原告多次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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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未必为实——网络证据保全公征的深层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一件网络侵权案件引起的思考案件回放:今年1月某日,某大型网站的法律顾问向笔者咨询,如何推翻一份被恶意利用的保全证据公证书。笔者仔细了解了案件缘由:某律师事务所受某影视公司委托向该网站提出侵权诉讼,侵权事实是该网站非法提供盗版电影下载,主要证据是某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载了公证员在该公司内监督其工作人员保全证据的过程,并附有网页打印件,下载的影片被刻录为光碟保存。该法律顾问没有否认影片可以下载,但指出该网站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方式,网站服务器中并无影片内容,影片内容由其他网站提供。而本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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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自2005年10月起戚某代销杜某的复合肥。2006年4月14日,在杜某催要货款时,戚某给杜某写了一张1.59万元的欠条。4月17日,戚某打电话给杜某,要求把欠条带上到戚某门市部结账。当杜某与同事郝某一块来到戚某门市部后,戚某提出看看欠条,杜某就掏出欠条,这时,戚某一把夺过欠条并当场撕毁。而后,戚某对杜某说:门市部内没有这么多钱,需回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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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从一起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介绍 S 公司是一家提供电子图书的公司,T 发现 S 公司将自己的作品作为电子书在其公司网站上提供浏览,于是就委托一代理人前往公证处申请对 S 公司网站上有自己电子化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过程中,T 的代理人下载并使用了 S 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图书阅览器软件阅览 T 的作品,该阅览器软件是浏览 S 公司网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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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链接不替代原则——以下载链接的经济分析为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链接,即不点击被链网站就能够将被链网站上的作品下载的链接,使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利益从被链网站转移至设链网站,最终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利益落空。下载链接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不符合效率原则链接应当遵守不替代原则,即设链网站不能替代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加框链接、搜索链接部应遵守不替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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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借助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被控侵权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是原告定位侵权网站经营者即"寻找被告"的通常做法。但ICP备案信息仅为推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弱,且允许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法院在确定网站经营者时,应根据ICP备案信息、网络接入服务商或ICP备案行政主管机关提供材料、网站标注信息、被控侵权网站与被告经营的联系等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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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世界当中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无形性、易被破坏和被篡改性的特点,恶意当事人可以将网络电子证据篡改成他们所需要的形态。所以,公证员在现场看到的一切未必是真的,即电子证据"眼见未必为实"。如果我们不掌握相关知识就有可能被恶意当事人钻了空子,或者如果我们因为不知晓相关恶意手段而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也有可能使已固定的证据不被法院等相关部门采信。如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公证书记载的公证地点是位于XX市XX路的XX网络休闲会所,操作人员使用的是会所中的电脑而并非公证处的电脑,公证书中对于电脑与互联网的连接状态、电脑硬盘中是否有预存内容、刻录光盘由谁提供、是否清洁等情况均未明确记载……不能排除公证下载的网站内容并非网站XXXX真实内容的可能性,XX公司据此主张中国电信公司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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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链接侵权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叶延滨的《路上的感觉》一书。2001年1月3日,叶延滨致函新浪网站,称通过该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可以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他人网站上检索到该作品。叶以新浪未经其同意而上载了其作品《路上的感觉》为由,将新浪告到法院,要求新浪停止此行为。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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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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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多年来,基因科技得到了迅速发展,其被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DNA证据被引入法庭就是其中一种.由于DNA证据与证人陈述指认证据具有的主观性不同,它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不仅被普通群众看好,而且也被法官、律师所重视.然而,DNA证据的获得是一个由人操作、完成的过程,因此,其价值的大小不应只从科学性一方面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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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是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成立的公司,系诉争的<神鬼传奇>等5 0多部电影作品的版权持有者.2003年3月6日环球国际电影公司与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诉争的<神鬼传奇>等50多部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内以VCD为载体的复制、发行、销售权授予飞乐公司,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止.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其会员环球国际电影公司系诉争电影作品的版权持有者,且已将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VCD发行权独家授予了原告飞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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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搜索”将从互联网网页中提取的信息内容存储在自身服务器中向公众提供,引发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在“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及“携程网诉趣拿网案”两案中,被“垂直搜索”引擎所提取的信息均为用户上传的点评。许多点评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同时点评的集合也未在选择或编排方面体现出“独创性”。但在被提取的信息构成作品的情况下,“垂直搜索”直接复制并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实质内容.将替代用户对来源网站的访问。这种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而是对来源网站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垂直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合理地设计其商业模式,限制搜索结果中显示的作品长度,以避免代替用户对来源网站中作品的访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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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菜谱网站的使用者未经同意将该网站所属的菜谱照片上传到另一家菜谱网站,而该网站又采用了这些照片,那么,对该网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该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该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还是应被认定为侵犯其他权利?权利人应享有哪些请求权?对此,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作出了明确判决。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我们颇具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