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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在办理奸淫幼女案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应当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不需要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一律以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实际年龄为准,简称否定说。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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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犯错,父母之过”。未满14周岁的男孩奸淫幼女,未充分行使监护职责的父母被告上法庭,从而引爆我国幼女索赔贞操赔偿金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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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析——以奸淫幼女案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奸淫幼女案件会严重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从我国立法原则看,法律对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者,明确要求加害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利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其权利进行救济的有效措施,也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目的。但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案件是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本文从奸淫幼女案为切入点来探讨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巨大精神损失,分析了对这类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是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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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于"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强暴妇女"一案的定性,分歧意见较大,大致有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四种观点。但本文认为构成强奸罪比较合适,且符合该罪第三款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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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奸淫幼女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在研究和探讨奸淫幼女罪的构成条件问题上出现了分歧。主要的分歧观点是:(一)“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二)只要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罪犯是否知道被害人是不是幼女,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两种观点对奸淫幼女罪主观上的条件必须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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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市场上淫秽光盘的泛滥,如果小春早些接受正确的性教育,这起奸淫幼女案或许不会发生;如果该案件中的女孩的父母教育女儿不让男人接触自己的身体,教会她懂得拒绝和反抗,悲剧就不会上演。然而世上没有如果,不容回避的是,这起案件,男孩、女孩都同是受害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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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奸淫幼女罪中的间接故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法学界都认为强奸罪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奸淫幼女罪从实质上说也是强奸罪,只不过形式特殊罢了,因而人们也认为,奸淫幼女罪也只存在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在大多数的奸淫幼女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也不可否认,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并不都是十分明确的。奸淫幼女罪中存在着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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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是奸淫幼女成罪的必要要件 ,此乃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的本意。司法解释只有遵循这一本意才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的批复要求以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奸淫幼女的入罪条件 ,符合立法原意 ,因而具有公正的成分。将奸淫幼女解释为严格责任罪 ,既不符合立法精神 ,也有悖法理。但是 ,最高法院的批复在将对幼女的年龄的明知作为绝对的入罪条件的同时没有将幼女的年龄的不明知作为绝对的出罪条件 ,因而又不是完全公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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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犯罪是我国常发性犯罪,其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基于保护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有两个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一,奸淫幼女犯罪与严格责任的关系如何,是否应将我国奸淫幼女犯罪纳入严格责任范畴;其二,奸淫幼女犯罪与嫖宿幼女罪有哪些相似和不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是否符合保护幼女的初衷。下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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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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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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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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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 --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严格责任与罪过责任分立的基础上,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这样才能在保护幼女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求得一种法治视野下的平衡.应当摈弃"应当知道"的传统提法,而把奸淫幼女的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两种.从最高法院关于奸淫幼女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及其形式应该逐渐由抽象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个案性质的司法解释,再进一步过渡到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