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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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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性贿赂”立法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有权主体,在接受行贿者或第三人的性服务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权色交易现象的大量涌现,最近有学者提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立法是否适其时,一时之间成了很多专家学者争论的话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性贿赂"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5,(4):60-66
随着国家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打击力度,大量新型受贿行为不断涌现,对受贿罪传统认识产生巨大冲击,逐渐纳入法治轨道的国际追逃追赃也对刑法规定提出新要求。关于受贿罪本体,将"贿赂"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扩张其范围,通过解释将"使用贿赂"、"服务贿赂"、"捐赠贿赂"纳入其中,将受贿罪法益确定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侵害,既遂形态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将"事后明知"纳入明知的范围,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排除"被动受贿"可责性,并对共同受贿中的"推定明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限定。  相似文献   

3.
元晓崇 《法制与社会》2010,(35):352-353
“贿赂”,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本文认为应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以适应我国当前形势所需,弥补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4.
论性贿赂     
  相似文献   

5.
本文就"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型受贿案件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从房产交易受贿案件市场价格的认定、"明显"标准的确定、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优惠购买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目的在于对交易型受贿能作出符合罪刑法定的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相似文献   

7.
刑事司法实践应当针对新型受贿案件的特点,设置全新的定性与定量判断规则。未经登记但达成合意的干股转让行为在公司法上并未生效,但在刑法上却发生了事实转让。增设中间环节收取利润以资金周转的表面形式模糊受贿本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存在不正当利益的暗箱操作,除非其提出明确阻却故意的反驳证据,应推定具有受贿概括故意。对于接受收益机会的受贿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接受收益机会行为都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8.
交易型受贿中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在理论上理解不一,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大。作为一种新型的受贿犯罪,交易型受贿采取表面合法的交易形式进行,具有隐蔽、复杂等特点。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具备受贿罪的共同特征即权钱交易。因此在判断"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时,应当围绕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展开,将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型受贿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9.
基于性贿赂问题的普遍与愈演愈烈的趋势,性贿赂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巨大障碍。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将性贿赂纳入到《刑法》的贿赂罪中进行惩戒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0.
韩艳春 《行政与法》2004,(3):110-111
本文论述了“性贿赂”的危害性,立法争议,立法设想和定罪量刑的设想,指出了尽快立法惩治“性贿赂”犯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交易型受贿犯罪的刑法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具有"双重交易"的性质,但其本质特征仍然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基本构成。交易型受贿犯罪中的"交易行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相比,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对象价值上的不对等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将强奸、和奸一律入罪,官吏奸下属吏佐及部民妻女依普通犯奸从重处罚。明清两朝官吏及其子孙宿娼入罪,官吏合法性行为仅限婚内。现行法律对性贿赂处罚仅见于行政处分。性贿赂入罪不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取证、定罪量刑难,引起刑法倒退以及导致对第三方定性难等问题。性贿赂应当入罪的理由:性行为对人的诱惑不亚于财物:社会危害严重;党纪、政纪处分以及道德教化等不足以遏制;不会约束人们的正当行为。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透过当今社会存在的许多经济腐败背后的官场腐败新景观性贿赂现象,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谈起,对性贿赂的定义、我国关于性贿赂立法的争议、犯罪构成和量刑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建议将性贿赂纳入刑罚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14.
"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发生在商品购销环节,明确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必须落位于价格性质的分析。象征性支付房屋或汽车对价的,应将交易型受贿后的物品增值利益全部予以追缴;支付相当数量对价却仍属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核定追缴数额。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代中国,性贿赂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与金钱贿赂相比,性贿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要大的多,而且越来越多的行贿者将性贿赂作为一个惯用的手段,作为惩治犯罪的刑法,应当对变化的贿赂手段作出相应的调整,真正发挥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合并的必要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相似性也为两罪的合并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合并后的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罪,也即取消斡旋受贿罪,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来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17.
性贿赂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周勇  徐彬 《河北法学》2001,19(5):111-113
性贿赂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着充分的立法的现实依据;不仅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也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对其定罪量刑,有利于保护人权,完善法制,有着充分的立法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3,(14):15-15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  相似文献   

19.
受贿犯罪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判断法益是否适格时应当检验三个方面,即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现有的受贿犯罪法益学说不能经受上述标准的检验。“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指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可交换,其中,职务行为既包含收受利益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包含其他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以及将来实施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说”是对不可收买性说的修正,其符合法益的专属性、涵摄性以及协调性要求,能够经受教义学的检视,是受贿犯罪的适格法益。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职务犯罪中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性贿赂,在因腐入狱的官员中,性贿赂更是司空见惯,意志和利益的冲突是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情势下,性贿赂主要还是以党纪进行惩处,并未用以刑法进行惩处,但由于性贿赂的特殊性使得案件发生时较为隐蔽,存在着难以取证等问题.多数情况司法机关仅能以生活作风有问题或道德品质低下由给以党纪处分,致使很多官员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法治水准的不断提高,扩大贿赂的对象范围以及对性贿赂入罪的深入研究已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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