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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罪是当前发案率较高的一种责任事故犯罪,刑法第133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此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在适用范围、量刑情节、法定刑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使法条更具有操作性。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掌握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同时还必须正确划分交通肇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侵犯复杂客体的交通肇事罪。文章以一个案件为切入点,以罪刑均衡原则为指导思想,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实践证据认定,以期解决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冲突,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由于罪状叙述过于简单,难以在司法实务中全面准确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发布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超越权限,危及权利保护需要予以关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对交通肇事罪主体和责任认定标准的确定以及解释的逻辑、语言技术方面存在着失当性. 相似文献
4.
韦加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30-33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5.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4):104-108
交通肇事罪在所有犯罪中较为常见,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可估量,尽管我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交通肇事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其主体认定模糊,现行法律中主体的范围十分笼统,社会各界对于主体认定上也存有很大争议。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细化区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配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等,是解决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界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6.
张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4-75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肖印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60-62
文章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自首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从而推导出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希望对处理交通肇事自首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6)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行为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行为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9.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良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6):8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东根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4):35-40
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提出了挑战,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被引进过失犯罪理论。信赖原则限制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相关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骗他人相约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在承诺表示方式上,意思方向说较为合理,不应将行为人认识到承诺的存在作为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承诺动机的好坏,不应成为考虑承诺有效与否的因素.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配置基本上是合理的.一方同意对方重婚的,仍构成重婚罪.组织卖淫罪因有被害人的承诺,不应与没有被害人承诺的强迫卖淫罪配置同样的法定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的因素,现行法定刑配置过重.由于拐卖妇女罪保护的法益只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故妇女同意自己被拐卖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54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邓定永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1):40-45
《刑法》第239条第2款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并列规定,且配置了同样的绝对法定刑,导致条文本身存在过失与故意同等处罚的罪刑不相适应的内在冲突。未来应对该款加以修改,区分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三种情况,并设置轻重有序的法定刑。绑架过程中,因警方的打击错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 相似文献
14.
浅析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法定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永和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1):52-54
公平合理的法定刑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而我国《刑法》中的某些规定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表现为法定刑轻重倒置、法定刑轻重失衡、法定刑轻重不分。建议尽快修改相关规定 ,以使《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达到罚当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振海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4(1):109-11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刘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3(6):115-120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然而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却没有得到遏制,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欠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借鉴各国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建立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性综合立法。其次,在立法中应注意到定量式的罪状建构模式的合理性与先天缺陷,并采用系列立法的方法严密刑事法网。最后,在法定刑的配置模式上,应充分考虑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特质,取消死刑、增加资格刑的选用;同时充分注意法定刑幅度设置的科学性,避免交叉性的规定,以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赵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90-96,102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对其两项加重事由更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2009年2月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此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就是问题。同时,该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堪称遗憾。因此,对这两项加重事由如何解读,至今学界仍然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司法实务部门的处理更是各执一词。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因罪生刑,以刑制罪"的解释手段,关注刑事法律规范中绑架罪的法定刑对其具体加重事由的反向制约关系,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18.
康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5):28-31
巨额财产采源不明罪的讨论现状是,本罪在立法定位、行为形态、证明责任和法定刑几个方面有着不同的争论焦点,在此基础上作出合乎该罪实质意义的解释.以对立法乃至司法提出可供操作性的建议,从而避免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19.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定刑幅度较低。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这不仅严重违背了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的原则,而且比其他业务过失也偏低_。二是法定刑刑种单一。只有有期徒刑和拘投两类,显得过于单调。建议在医疗事故罪中增加罚金刑,增设剥夺或限制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资格刑具有防止犯罪人再次利用其资格进行犯罪的独特功能,这不仅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科学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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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对法定刑模式的要求——以抢劫罪为实例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3):105-111
在中国刑法规定中,不但规定犯罪的基本行为,同时规定犯罪成立的量的要件,后者即犯罪定量因素立法化。这种立法模式有积极价值,也有消极影响,甚至带来多罪刑阶段加重减轻事由与法定刑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要解决有关问题,应该在法定刑上运用多罪刑阶段之间的交叉式规定模式,并在立法技术上体现出立法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