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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证明标准是在刑事诉讼中负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利用证据对争议事实或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笔者拟就刑事证明标准的重塑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进而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刑事证明呈阶段性、层次性特点(一)刑事证明的阶段性所谓刑事诉讼阶段,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按顺序进行的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直接任务、诉讼主体及其采取的诉讼…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立法过分关注客观真实,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设置过高,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故重塑刑事证明标准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借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选择,同时应加强配套保障措施的建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之不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诉案件的处理大体要经过立案、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判决几个阶段。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每一阶段都规定了一定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刑诉法虽然在数量上完备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其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在质量上却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   一、对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规定同样的证明标准,没有体现证明标准在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贯彻落实。这种要求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应达到同一证明标准的规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有违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刑…  相似文献   

4.
吕钺 《中国检察官》2007,(11):47-49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基本准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更是每一个司法者不得不思考的问题。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移植了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并将其作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组成部分。然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仍然以“融贯论”作为“真实”的标准,有未肃清的客观真实情结。融贯只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在真理观和价值观方面大异其趣。我国证明标准应从“融贯论”标准向“真”之信念观、从价值中立向道德责任、从实证主义向社会构建论转变。  相似文献   

6.
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在法学界存在激烈争论,本文在分析、梳理学术不同观点以及阐明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为民事诉讼的基础之上,驳斥了主张适用刑事证明标准的观点,提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与普通民事诉讼相一致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从英美法看我国刑事证明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诉讼法学界以证据制度为主题,开展了多方面、富有成果的研究。我国立法机关也将刑事证据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不管是证据制度还是证据立法,都必须明确证明的标准问题。证明标准问题关系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证据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理论前提。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证明标准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我们特组织了一组笔谈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刑事证明标准都应是一致的,证明标准一致并不意味着三个阶段的证明要求完全相同。  相似文献   

10.
编辑提示:我国司法及实务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认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而采用何种认定标准涉及到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如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否一致?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确定一件案件的基本事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否一致?组文以最近最高院会集其他部门下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讨论了刑事证据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刑事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11.
在200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宜昌会议)上,围绕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问题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争论。有学者提出要"走出认识论的误区",认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陷入了"误区",进而提出要"重构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为形式证据理念,二为程序正义理论。①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误区论"本身陷入了误区,主张  相似文献   

12.
刘顺彬 《法制与社会》2010,(29):271-27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着一味强调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忽视了司法人员的主观意思状态的问题,忽视了实践中法官的因素,有可能导致法律与实践脱节。本文认为应当重塑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运用法官依内心确信对证据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及其标准的内涵,是具有主观思维活动性和具体法律行为性的有机统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即"质、量、度"三维度,进一步探析刑事证明标准可以得出刑事证明标准的"质",即为标准性--法律真实(传统法律真实和现代法律真实);刑事证明标准的"量",即为标准化--主观法律真实和客观法律真实及其层次化建构;刑事证明标准的"度",即为现代化.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虹 《法学论坛》2007,22(3):97-103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证明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作为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准则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根据刑事证明逐步深入的特点,构建出由低到高"阶梯式"的层次性证明标准.作为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之确立,是近年来学界争论的焦点.因此,深入研究证明标准的涵义,比较两大法系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分析国内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各种学说,反思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以期重新构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科学、理性、可操作性的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其对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着重大意义.从分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状和不足出发,结合国情,阐述我国设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依据,并结合司法实务,构建一种"主辅结合"式的刑事证明标准,以期有益于立法和司法.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作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从主观方面为证据确实、充分提供判断依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当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孤立适用,而是与其他条件紧密联系形成统一整体;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得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摒弃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难以决断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17.
证明标准与刑事政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关涉治理的学问,法学从来就不是纯粹哲学的绝妙搭档,毋宁说昨日主要是政治学的密友,今又与社会学颇有亲缘。左、周二君在本文,力图诠释作为刑事司法规则的证明标准及其变化之蕴涵,对此可谓心领意会,他们既未固执于本体论的玄宏叙事,亦不满足于“人权保障功能”的简体抒情,而是从司法权术这一向度来审视之,对于证明标准由绝对真实论向相对真实论(或曰经验性证明标准)的这一转向,就其之所以被现代社会合法化、有效化,进行了一次细致、缠绵的知识社会学意味的“解密”。他们认为,经验性证明标准本身作为一种可能性艺术和审慎的实践智慧,是不断追求社会控制的有效性的权力程序的政治回应,因此与多面向的刑事政策互为纠缠,并深陷于刑事网络双重化,即在犯罪/刑罚这一对范畴之外再加上危险性/安全措施这一对范畴的情境中。作者附带盘查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有关问题,比如强调客观真实、缺乏证据生成机制等,总体上而言缺乏对案件区分处理的平衡技术;之所以造成这种状况,除了意识形态之苛求外,欠缺必要的社会技术条件也是主要原因,例如程序控制、有效组织的法纪社会等。  相似文献   

18.
刘琼 《中国律师》2008,(7):51-52
刑事起诉的基础是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检察官提起刑事公诉时所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达到法律所确定的程度称之为刑事起诉证明标准,这一标准对刑事起诉成败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刑事起诉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分析相关因素,并对此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我国现行的客观真实模式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建构上不但落后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也没能建立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借签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重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20.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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