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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4,(1)
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议程。一般来说,区域包括全球意义上的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区域,后者是指主权国家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行政管辖层级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因而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发展在主权国家的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这里主要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加以研究。马克思提出的多样性统一的概念命题,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区域法治发展既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又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进而呈现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个别化的方法原则,这是从黑格尔到19世纪德国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想流变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方法论准则,在马克斯·韦伯那里达到了集大成。批判地改造并运用个别化的分析原则,有助于我们发现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奥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拟应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揭示和概括个体行动的本质性关系;努力探索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从现实中升华并形成思维类型;对研究对象展开具体的历史性的分析;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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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6-23
一百多年来的中国法理学者揣着法治现代化梦想,引介了大量西方法律知识、价值和方法,进而衍生了有别于西方的“中国法理学”知识体系;通过接纳融合民主、自由、正义、公正、平等、法治等要素,出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价值体系;通过学习和运用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修辞等方法,搭建了“中国法理学”的方法论体系。中国法理学理论为法治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基础性条件,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缺乏专业精神;对法律价值体系的接受没有实现中西融贯;在方法论体系中缺乏整体思维与体系思维的区隔以及对逻辑的重视。中国需要建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的,能够分析、解释、解决中国社会矛盾的法治话语、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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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中国,"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演进变化经历了三大阶段。作为法理学的重要内容,其每一次演进都透视着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轨迹。随着法治理念的确立,我国法理学的发展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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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改革初步--法理学研究范围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我们逐渐发现学生们不爱学法理学.追根溯源,是法理学本身存在问题,如过分关注部门法中的具体问题,法理学自身的体系不科学等.法理学要想重新获得尊重,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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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变革和更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 ,也必然引起法理学的理论变革与更新。本文以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观、法律人格观、法律发展观、法治观等五个法理学的基本论题为主题 ,分析或展望全球化所可能引起的法理学的理论变革和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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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身话语体系,在此前提下需要建立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作为一种理论尝试,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一方面要将党对执政实践的自我表达的话语体系以及解读性评价作为特殊法理学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应当在历史事实、现实需要和未来社会之间建立某种平衡性联系.从马克思主义历史终结论角度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主义法治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一个环节,属于特殊的一般法理学的范畴.定位于特殊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包含了走向作为一般法理学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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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中国视阈下审视区域法治研究,区域法治在内涵上包括国际性区域法治、大中华范围内区域法治、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又可分为准区域法治、关联性区域法治和综合性区域法治。区域法治研究应该是区域法治建设的当然随行,并且区域法治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域法治建设丰富法治中国建设内涵,只有在区域法治实践中才能逐渐总结和提炼出法治中国制度形态。区域法治建设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基础和现实载体,是法治中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而与此同时,法治中国建设又为区域法治建设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方向性指引,并将区域法治经验和成果整合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框架中来。为此,需要法治中国视阈下推进区域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区域开发和发展法律体系;应加强各省、市、区之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协调与合作;必须多方面地营造区域开发和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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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我国经济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经济与法律互动结合框架、经济法规体系框架、“主体—行为—责任”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法益主体框架、比较框架、可诉性规范与不可诉性规范相结合框架等较为成熟的研究框架。总结和分析这些研究框架,有助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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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倾销法中的最佳可获信息规则(BIA)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客观上对出口方不公平。WTO立法对BIA做出了指导性和原则性规定,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实践对该规则有所发展和引伸。欧美的BIA要求十分详细,适用条件明确,欧盟的规定在文字上更接近WTO。中国的BIA已有制度和实践基础,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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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治中国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执政党法治观的集中表达。共同建设法治观和一体建设法治观建立在法律的同一性原则上,也承认了国家、执政党和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执政党法治观是构建中国国家法治观的前提,其落脚点在于对中国国家共同体的具体阐释。从法律的规范角度理解中国国家共同体,显示出其与历史中国、文化中国和政治中国等视角在方法论、内容上和目标上的差异。法律共同体揭示了公民身份对法治中国的构成性功能。法律下的中国作为一个时代命题需要处理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宪法建制与公民忠诚、全球规则与中国国家行为等关系,破解国家权力高度统一与集体能力低下的历史悖论,创造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的总体性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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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实施的规制,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工具,但它们作为外部规制力量,有其局限之处,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的政治、法律情境之中。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法理型统治的选择、民主和法治的意识形态和现实需求、行政的民主合法性压力以及官僚科层制结构等诸多动力之下,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推进行政法治的另一重要力量。该力量的效用应予认真对待、予以积极评价,却不可过分依托,外部规制仍然是更需要发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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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思想史的角度,主要有三种法治与政体之间内在理论结构的范式:法治工具主义论、法治目的主义论和法治社会秩序论。法治工具主义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法治目的论则是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独特的现象。在非宪政的政体之下,法治工具主义与法治目的主义不能并存;而在宪政的政体下,法治工具主义与法治目的主义则可以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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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兼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 ,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 ,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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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界,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见解不一。实际上,如果从法理学上正确把握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含义以及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就能够理解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即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涉外民事关系又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准确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相对独立性,才能推动国际私法的学科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