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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单位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探讨本罪的犯罪主体法律适用困境与路径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打击腐败犯罪,维护党和国家清正廉洁形象,对于完善刑事犯罪罪状,达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重要价值。借鉴外国关于本罪的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实践新形势,要求将国家机关试用期工作人员、聘任制人员应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同时扩大亲属的范围,明确单位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力索取、收受贿赂,从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此之前,一般将有通谋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共同犯罪)或斡旋受贿。由此需在详细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区分该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斡旋受贿的界限。  相似文献   

5.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这体现了我国严惩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本罪的受托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易言之,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包含着一个贿赂和影响力的逆向流转过程。具体表现为:(1)贿赂的流转过程,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影响力的利用过程,受托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或者地位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横向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来职位与地位对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8.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诸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都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界定。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准确界定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为“从事公务” ,应从此入手准确把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三种准国家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对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适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只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视为准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0.
影响力交易罪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交易行为。该条是采用“刑法第388条之一”的方式进行补充的,且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因此,是一个新增罪名,即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有待立法解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也应有所限制,同时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交易行为需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旨在严密地打击贿赂犯罪、规制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利用影响力交易的行为。文章分析研究了该罪在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中存在较大争议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界定,认为"近亲属"应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除近亲属以外,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可以对其行为或决定产生影响的人;  相似文献   

12.
“关系人”受贿犯罪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作为受贿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交易性质的行为犯罪化,这是我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是逐步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然要求。有关“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固如何界定,关系密切的人应该包括哪些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3.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1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对于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作何解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15.
斡旋受贿是否独立成罪的立法论争未曾中断。介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后,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间接受贿不同,其本质是利用职权的"影响力"受贿。《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共同"倒逼"斡旋受贿独立成罪的立法进程,其罪名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扩大犯罪对象,合理取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配置法定刑。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点,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外部实施环境、司法应用碰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生命力短板的根本原因,并借鉴国联合国和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力求提出突破现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现实困境的出路。  相似文献   

17.
为因应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腐败行为以及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设立了刑法规范对部分影响力交易行为予以规制。其罪名宜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较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本罪处罚范围明显过窄。本罪主体中近亲属的范围应依刑事诉讼法划定;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亦有构成本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家打击贿赂犯罪活动的深入,贿赂的形式更加隐蔽.利益信息具有财产行为利益的性质,能够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利用利益信息荻利的价值可以计算,利益信息贿赂成为贿赂的新形式.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利益信息,国家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职务上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出台是出于反腐倡廉实践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罪,有必要就其犯罪构成从客体及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作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型受贿罪、斡旋型受贿罪比较容易区别,与受贿罪共犯却较难区分,在抓住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关键点的基础上,还要看其与本罪主体是否就受贿形成了通谋,同时要分情况作具体而详细的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骗取公共财产提供帮助,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具体罪名适用涉及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如何定性的问题。基于共犯的本质在于"行为共同"而非"犯罪共同"的立场,可以适用不同的罪名。而有无特定身份则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参与到具体行为情境中去判断。同时,对涉农领域的共同职务犯罪,在事实维度上仔细区分不同的事实情状,对于厘清行为人的行为身份进而确定适用不同的罪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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