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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刑法相较于传统刑法有诸多差异化表现,差异化现象本质等同于将刑法进行扩张适用。预防刑法理论的发展更多源于对社会新形势、犯罪新问题应对的需求,是我国积极立法观导向的结果,是国家介入社会秩序管理最直接、最强硬的表现。对预防刑法差异化表现及其本质的研究,能为限制刑法理论扩张、保持刑法谦抑性打好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2.
报应论与预防论关于刑法正当性的观点都有其片面性:报应论囿于既往的犯罪事实,未考虑刑法的功利因素;预防论只考虑到刑法的功利因素,未顾及刑法对既往犯罪的报应意义,实践中容易夸大刑法的作用,涉及无辜。因此,刑法的正当性应在于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只有树立这一思想,才能保证在刑法研究和实践中不出偏颇。 相似文献
3.
文姬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6)
本文通过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新康德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和功能主义社会学理论等各种哲学思潮对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论体系、新古典目的综合犯罪论体系等刑法犯罪论体系的影响,指出犯罪论体系发展的两条线索:一是犯罪人的主体性从罪责上溯到与构成要件要素之中,一是立法者的目的性从完全忽略上升到归入有责性判断之中。这二条线索,体现了价值论对犯罪论体系中的影响,揭示了刑法规范的主客观相统一因素,即刑法规范是客观犯罪事实和立法者主观目的的综合体现。 相似文献
4.
徐宗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中、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点之下论"较之"幅的理论"和"点周围论"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5.
对刑法中行为的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论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研究行为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科学地建构犯罪构成(成立)体系,完善刑法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观念上的指导。行为论研究必须始终兼顾一个国家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刑法理论的总体特征。依此标准分析,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界定应着眼于危害行为,并且应当去除意思要素,保留刑事违法性及危害性要素。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即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6.
熊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4):12-16
敌人刑法是雅科布斯提出的针对某些特殊危险犯罪的新理论。敌人刑法与市民刑法相对,它以规范适用论为基础,主张对从根本和原则上破坏社会秩序的人视为"敌人",对该类人员应当予以实施特别处遇。敌人刑法理论与政治斗争无关,并不违反法治国原则。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敌人刑法理论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反恐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涛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0(2):16-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一条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8.
陈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48-51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规范责任论的产物,是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但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分析,由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我国刑法理论难以找到契合点,同时考虑到其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超法规的评价因素,本身便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因素,在当今的危险社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没有太大的适用必要性.期待可能性所要实现的合理目标,可通过立足我国既有刑法理论,探寻现有刑法规范中的相关人性设计,完善部分立法来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
沈北斌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3):27-31
探寻期待可能性的判例和理论渊源,阐释刑事归责的合理化理念,是法官运用该理论解释并在刑事判决中进行说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的理论支撑和力量源泉。期待可能性作为规范责任论的要素,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重要意义。以法官解释为解决路径,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法一般性预防并没有实质性冲突。 相似文献
10.
姜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5)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上的犯罪化加速,中国刑法走向何处去备受关注。立法的积极并不意味着需要坚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三大理论预设存在疑问,易于陷入犯罪化扩张的危险中。刑法立法与国家任务相关,不能越过法益保护原则而强化国民对刑法的忠诚。刑法观是刑法立法理念的体现,包含在刑法类型当中,以刑法类型为主线讨论刑法立法发展方向更具有解释力。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国家任务的时代改变,法定犯大量增加成为刑法立法的重头戏,现代刑法需要被植入新的基因,提倡与实践社会刑法,中国刑法之未来发展方向终将呈现出“市民刑法兼容社会刑法”的共生格局:对自然犯采取市民刑法,对行政犯采取社会刑法。 相似文献
11.
田桂元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4):53-57
贝卡利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 ,他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 ,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及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 ,尤其是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刘涛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2):46-52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的情况,运用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犯和法益侵害概念并不能有效达至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的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性与风险防治因素,为犯罪学中的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应用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一条新路径。 相似文献
13.
康德的刑罚论和黑格尔的刑罚论分别表达了他们的刑法思想。康德和黑格尔的刑罚论以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报应为理论主线,其理论精髓仍然有益于当今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15.
姜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1):85-100
破窗理论以实证的方式使人们相信,无序、违法和犯罪三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主张把零容忍政策作为犯罪控制的基本策略.强化积极预防乃是破窗理论作用于刑法理念的产物,而积极预防要求立法者重视对微罪的治理,以防止微罪演变成为重罪.既如此,中国刑法那种结果取向的犯罪认定模式就值得反思,不仅无法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而且不利于有效防卫社会,因此应当予以修正:应建构我国的轻犯罪体系,并明确积极预防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16.
乔文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4):101-103
责任主义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责任概念的构造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古典犯罪论体系奉行“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之理念,责任理论采心理责任论,责任概念的构造是纯粹的主观要素,经历了规范责任论和功能责任论的发展,责任概念的构造也由纯粹主观的要素发展到客观要素的出现以及客观要素的丰富。 相似文献
17.
周兆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7(2)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依据构成要件的解释目标是针对立法原意还是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可将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刑法解释应当二者兼具,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理论界依据刑法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但二者在刑法解释的本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还是对法益的侵害,可将违法性认识分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我国刑法应当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逐步适当发展行为无价值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1)
以是否符合法治国的价值为标准,民间法可以分为积极民间法、中性民间法和消极民间法。尽管民间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确有冲突,但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向度上,民间法反而契合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且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民间法还具有解释刑法的机能,并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克服成文法缺陷、协调刑法机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内,民间法伴随刑法教义学的实质化改造,早已融入到刑法体系之内,并在规范违反说和社会相当性理论中,具有更直接的体现。就当前我国而言,民间法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规范解释,或者依托超法规的犯罪阻却事由和酌定量刑情节,融入现行刑法具体适用之中。 相似文献
19.
客观归责论借鉴之管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左袖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4):14-18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较值得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借鉴的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客观归责论”。条件说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之虞,不过多数情况可以综合主观方面对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限制。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相当性”过于抽象,且有异化为法官认识的可能。客观归责理论从刑法规范出发,以危险增加为判断标准,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20.
刘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3):111-119
在刑法学语境中,司法逻辑是体现定罪量刑的司法本质并为"刑法是司法法"命题所蕴含的实体性实践逻辑。司法面向的刑法理论和教学是解释性的,其司法逻辑的哲学精神是主体间性。刑法解释的"说明论"不讲主体性,"理解论"不讲主体间性,都偏离了司法逻辑。由于"前见"(刑法概念)的非司法性,传统中的法益一元论、规范一元论以及法益与规范二元论这些"前设",也都偏离了司法逻辑。要实现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化,必须回到司法过程,重要的是刑法学应致力于为控辩双方建构合乎过程正义的逻辑和说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