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后作出"终局性"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害人处分意志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被欺诈的财产损失由被害人自己造成;盗窃的财产损失由他人直接介入造成。在行为人使用诈骗术欺骗被害人抛弃财物然后自己取得财物时,如果抛弃财物与取得财物之间相隔的空间及时间很短,应以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2.
赌博违法案件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另一类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行为。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及"赌资较大"应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有"较大赌资"及非正常收费加以考虑。对于赌博罪的认定应具体分析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三种具体行为方式,对于单纯参与赌博者不能以赌博罪论处,认定行为人是否以"赌博为业"除了要考虑刑法对其入罪的理由外,还应社会上普通民众的观念为基础。认定开设赌场应当严格把握现实生活中为人们娱乐活动提供方便的各种棋牌室、茶馆、茶楼等场所与赌场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在利用网络酒托诱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中,被害人对处分行为的内容具有合理的认识,只对处分财产的原因发生错误的认识,但学界普遍认为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仅限于处分财产的动机上,如此便产生诈骗罪和无罪两种对立的结论。行为准确定性的症结在于对认识错误内容和财产处分关系的不同理解。应当肯定的是,只要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与处分财产意愿相关的错误认识,都符合诈骗罪的认识错误。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仅仅是认识错误和处分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二者所导致的被害人心理意志上的“自愿性”,唯有三个要件都满足,才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募捐诈骗、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引发了诈骗罪可罚性范围的争议。现有学说将被害人目的作为财产损失的计算要素判断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的可罚性,但将被害人目的作为财产损失的计算要素会使得财产损失要件认定的规范化程度更高,导致损失数额无法准确计算,突破了犯罪既遂后不能回溯的原则,并且被害人目的在财产损失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也不明确。被害人目的应当纳入欺骗行为要件中进行规范判断,欺骗行为的不法本质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判断基础的重要性事项进行欺骗。被害人目的只是重要性事项的判断材料,重要性事项的判断应当从事实和规范两个步骤进行,即被害人目的属于重要性事项应当符合经验事实的通常性以及规范价值的适当性。当被害人目的属于交付判断的重要性事项,但不存在客观经济损失时,成立诈骗罪未遂。  相似文献   

5.
浅析赌博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赌博罪,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与处理赌博犯罪案件常常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尤其是随着网络赌博犯罪的出现,关于赌博罪的认定,赌博罪共犯的认定,赌博活动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疑难较多,只按照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参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以更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6.
目前,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犯罪日益猖獗,加之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行为相似,刑法规制陷入了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界定困境。"赌场"仅指赌博的场所,是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的行为载体,网络"赌场"不限于赌博网站,所有能进行赌博活动的网络空间均在其列。有输赢之分的微信群抢红包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必备要素,不能作为两罪的区分条件。管理性标准是区分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性质的关键,以管理赌场的运营规则、赌场人员的具体分工、赌场的持续经营三个要件综合判定。行为人带有营利目的,于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符合管理性标准,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不应认定为赌博罪。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的赌博现象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并且出现了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形式。尽管我国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刚刚修订了赌博罪,但是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繁杂的赌博犯罪问题。本文以赌博罪的罪名、网络赌博、赌博罪的共犯为视角对我国现在的赌博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是以排除沟通的形式从外部对被害人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诈骗罪是以欺诈这一特殊的沟通形式,使被害人基于动机错误从内部对财产状况所做的直接改变。处分行为并非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决定诈骗罪罪质的是以处分财产为危险内容的欺诈行为本身。处分意识作为一个实行后因素,对欺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不会产生影响。"处分意识必要说"并不是从诈骗罪本质所得出的先验结论,更不要说具有理论和现实上的合理性。以欺诈方法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行为类型的固有特征,当诈骗罪与利用被害人错误的盗窃罪间接正犯发生"竞合"时,前者应排斥后者而成立。  相似文献   

10.
对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厘清和认定,要注意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签发空头支票"。以于某某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为分析视角,对出具空白支票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辨析。空白支票经行为人授权被害人补记,可视为签发行为已完成,此时如支票账户中无对应资金的,则行为人提供该支票的行为与"签发空头支票"无异,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则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论诉讼欺诈的可罚性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利用虚假的证据,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破坏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即法院正常审判活动),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类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它具有可罚性,从实然的角度看,诉讼欺诈行为和诈骗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以诈骗罪论处该行为有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会造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击和破坏。但是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特性,以诈骗罪论处不足以全面和准确评价之,因此,以诈骗罪论处诉讼欺诈行为是目前司法站在功利主义和社会本位立场上的无奈选择,是两害权衡取其轻的结果。最终还需要通过立法上的犯罪化来彻底解决。  相似文献   

12.
对公务员出境赌博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务员出境赌博造成了国有资金的大量流失,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公务员出境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赌博罪,如果赌资来源于贪污、挪用公款或者受贿等职务犯罪所得的,对其只能以相应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谦抑性的考量,不能将公务员出境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公务员出境赌博的治本之道在于改革体制弊病和完善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13.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国家赌博罪之比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将赌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合适的,但是,对赌博罪的规定宜具体化。我国没有规定普通赌博罪,但仍可从国外刑法中得到相关启示。对为聚众赌博而聚集赌徒的行为,可直接依我国刑法处理。在开设、经营赌场罪中,对“赌场”的理解不能照搬国外刑法理论。在常习普通赌博罪中,“常习性”应属于犯罪行为类型。同时,常习累犯不应再依累犯加重处罚。“常业”在我国刑法中属于定罪要件,“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属于集合犯。  相似文献   

15.
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该款规定并不妥当,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可能触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故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7.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18.
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都有欺骗行为,只是欺骗的程度不同。当虚假广告罪中的欺骗或者说是宣传的虚假程度达到诈骗罪的欺诈程度时,便产生了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遵循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认定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开设赌场"是赌博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获利的行为。要求赌场必须为行为人所控制,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开设赌场"可以通过传统的赌博机进行赌博,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开设赌场与提供棋牌室供人娱乐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