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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北方法学》2018,(5):71-79
随着网络平台及其服务的发展,网络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从而引发关于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美国属于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平台技术不断迭代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值得借鉴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规则。整体来说,在权利类型差异的基础上形成了协助侵权、替代侵权、引诱侵权三种间接侵权类型;从趋势上看,呈现逐渐强化网络平台责任,鼓励权利人、用户加强合作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关于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问题时,有必要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美国的经验富有启发性。  相似文献   

2.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3.
欧盟现有法律对于超链接的侵权管制过于严格,这种做法没有平衡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虽然最终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第15条规定新闻出版媒体的邻接权规则不适用于超链接行为,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对超链接的著作权规制过严问题.为了促进互联网上信息的自由流通以及用户的表达自由,法官应当对超链接提供者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进行区分,并且仅在超链接导致侵权结果时对链接提供者进行追责.  相似文献   

4.
学界通常将网络平台对用户侵权内容的责任认定为间接侵权责任,但对该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尚未达成共识。传统归责路径将其定位于帮助侵权责任或妨害人责任,但均会产生负面体系效应。网络平台的商业模式加剧了网络用户侵害第三方权益的风险,其应当负有危险源防控型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将这种危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注意义务,故解释论上可以将网络平台责任重新整合至基于违反注意义务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概念中,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和第1197条均可统合在这一责任基础之上。以此为基点,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构成半叠加型同时侵权,网络平台仅就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在理论上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而言,不宜将其纳入到产品责任的范畴,而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这样既可以解决受害人的举证困难问题,也便于通过司法控制机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负担进行动态调整。为了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相似文献   

6.
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是信息时代新传播技术冲击传统版权制度的激烈表现之一。本文以“土豆案”为视角,分析了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版权侵权的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并审视了新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在数据传输中的不同作用和地位,结合有关侵权案例,就开发过滤系统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做出分析,论述了P2P软件开发者和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其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广东法学》2007,(1):28-28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已列入本届立法项目,为配合常委会及机关有关部门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图书馆立法专题资料汇编》2006年第4、5、6期(总第9、10、11期)搜集了近年来报刊上部分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讨论的文章共40篇,分《理论综述》、《相关领域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外国侵权法介绍》三个专辑编成《侵权责任法立法专题资料汇编》之一、之二、之三于2006年11月出版,作为“内部资料”“全文提供给读者进行参考”。广东法学界有8篇侵权责任法文章分别入选上述三个专辑,其中杜传鹏律师的《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一文原载《广东法学》2006年第4期。  相似文献   

9.
张耕  黄细江 《法学杂志》2013,34(1):55-61
在IT产业第三次革新浪潮来临时,云计算将重构商业生态系统.知识产权的利用,因网络环境的变化也发生巨大变革.本文阐述了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归属,引用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以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综合认定间接责任之过错,从而分析是否承担云计算环境下的间接侵权.同时试提出补偿金制度,寻求利益平衡的支点,以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新兴技术的发展,平衡知识产权利用和技术进步,使人类共享知识产权与云计算带来的巨大便利和实惠.  相似文献   

10.
"红旗标准"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对于其是否可为侵权过错要件便意见不一,导致"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适用范围不统一。本文从美国DMCA中的"红旗标准"入手,简要总结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红旗标准"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看法,并提出了"红旗标准"作为免责条款和侵权过错要件都可以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在网络以及其他领域中,垄断看门人是指有权并有能力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其服务网络的人.垄断看门人的行为可以起到有效防止侵权的作用.尽管一个垄断看门人不能直接控制侵害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网络的威慑来遏制侵权.本文依据三种不同的关系对替代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情况和基础设施垄断提供者的情况.本文论述了版权侵权中垄断看门人替代责任的可取性,并且对诸如制止理论和矫正正义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垄断看门人应当建立一套责任制度,以平衡阻止侵权的需要和它们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13.
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玉红 《河北法学》2006,24(2):102-106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目前存有三种学说,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当依据不同的场合确定.对于权利人要求行为人仅承担停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过错,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特定场合,才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此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若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才无须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即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来国内发生的几起案例对相关法条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若干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互联网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为网络平台的持续繁荣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同时也导致了侵权网络广告的滋生,以及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扩张。网络平台在侵权广告发布过程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身属于一沖典型的平台间接侵权问题。但是,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开始变得复杂。  相似文献   

16.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我国法律所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侵害知识产权,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一种,并无专门法律条款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此而论,知识产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似乎没有疑问,但由于这几年,一些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是,侵害知识产权应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似乎相应地成了一个“新”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正是准备对此问题作一廊清。  相似文献   

18.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判定的主观要件是维护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平衡机制的关键阀.然而,司法实践对这一要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冲突的判决.间接侵权判定的关键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相关的侵权行为.知道包含实际知道与推定知道两个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般不区分应当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红旗测试是判定知道的独特标准,其不同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纳尔逊知道是知道证明方法,其可以用于证明实际知道与有理由知道.而对侵权风险的故意漠视一般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的主观判定必须以对特定侵权行为的知晓为条件,仅仅概括知晓存在侵权行为一般不宜认定构成侵权.同时,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侵权性有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一种故意而非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专门就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二元化问题在法律上已经得到解决。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过程中,存在部分难点问题,本文着重就以下三个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至今未达成共识,而如何形成一套科学的归责体系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责"的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利益平衡和社会发展的双重角度出发,探讨了过错推定原则的优越性,并提出建立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别的侵权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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