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法警,经常为刑庭公开审判提押被告人。我认为在庭审中,审判长传唤被告人到庭受审应有一个统一的、合法的传令。现在传令不一,如有的唤“法警,将被告人×××押解到庭”;有的唤“将被告 相似文献
3.
周啸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43-52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遭社会诟病的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指出,1997年“嫖宿幼女罪”设立后,导致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而且此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有所增加。 相似文献
5.
6.
7.
8.
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中,揭露出不少好淫幼女的罪犯,人们对这些野蛮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罪犯,表现出无比的愤怒,要求依法按强奸罪从重惩处,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幼女发育较早,性已成熟,在与男青年的交往中,谎报年龄,谈情说爱,并发生两性关系;个别早熟幼女,受不健康思想的腐蚀,与多名不知其为幼女的男子发生 相似文献
9.
10.
近来对认定奸淫幼女罪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在报刊上论争,一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予以奸淫才构成犯罪,另一种则认为即使不“明知”,只要奸淫的是幼女,即足以构成此罪。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奸淫幼女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一)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它与其它女子有着不同的特点。在生理上,性器官还未发育成熟,在心理上,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差,容易上当受骗,对坏人缺乏反抗能力。因此,我国刑法把幼女列为特殊保护的对象。(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 相似文献
11.
一个乖巧漂亮的幼女被人强奸之后,幼女的父亲在法庭上以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向强奸犯提出了包括处女膜修补费在内的贞洁伤害费索赔。“贞洁费”也能索赔吗?索赔“贞洁费”能立案吗?有法律依据吗?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相似文献
12.
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批复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无论是针对适应当前卖淫犯罪趋向低龄化的特点,还是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维护刑法“…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罪从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广泛的争议,近段时间,“嫖宿幼女”行为更是引起人们无数的思考.本文以为嫖宿幼女罪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供理论家赏玩的艺术品.制度设计起源于社会的需要,也必将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兴废.所以,本文通过分析嫖宿幼女罪的制度设计及其现实运行情况,以检讨嫖宿幼女罪的去留问题. 相似文献
14.
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16.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何理解这里的“从重处罚”,是一个极富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有必要加以探讨。有人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好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至十年有期徒刑)。这就是好淫幼女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观点实际上是“中间线论”(所谓‘冲间线论”,指认为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平均刑期(中间线)以上考虑应判的刑罚。七年有期徒刑恰好是一般情况奸淫幼女罪法定刑的中间线)在好淫幼女罪从重处罚中的反映,… 相似文献
17.
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以来就争议不断。本文从嫖宿幼女罪的研究综述、立法沿革及缺陷以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刑法修订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但是我国历史上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此罪的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种种缺陷需要立法来完善。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专节“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2004年6月的一天,李某找到王某(1990年7月23日出生)说:“我今天领你挣钱去”,并把自己的衣服给王某穿上,通过宋某将王某介绍给张某。张某在一酒店房间内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前,张某问王某多大了,王某说17岁了。事后,张某给宋某5000元钱,李某得4000元,李某给王某000元。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结果表明,王某身体未出现少女第二性征。[分歧意见]本案中,对李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宋某构成介绍他人卖淫罪无异议,但对张某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实施嫖宿行为时,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案发…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