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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一种后现代主义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坚持法律的正义准则、确定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价值准则是司法改革的中心问题.法律的实体正义正被解构和反思,人们开始思考行动中的法律正义,关注程序正义.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试图从现象学或者语言学等不同的角度找到一条立足于程序正义的出路,但是由于程序本身的微观性、个体化,寻找程序正义本身的道路必然是漫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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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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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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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6):3-12
程序正义的观念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已普遍确立 ,但如何由观念走向实践还未为学者们所关注。综观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端 ,在合宪性控制、司法资源与诉讼观念问题则尤其值得重视。如何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 ,真正地从理念走向实践 ,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的难题。本文通过对西方国家接近程序正义运动的考察 ,力图寻求接近程序正义 ,也即程序如何实效性的为当事人所利用的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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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贯就有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认为这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实际上,程序正义自身却具有独立的价值。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其终极指向都是社会实质正义。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决不能偏废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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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当前各种关于正义的规范理论都借用了程序正义的正义界定功能。这一正义界定功能有别于程序正义这一广义概念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文章通过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例示了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文章的主旨认为,惟有对公平三个要素进行补充论证,对正义界定功能的运用才具有说服力。而从这一点着眼,各种正义理论常常是有缺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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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因此只存在程序是否合乎正义,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并不存在程序合乎“程序正义”,结果合乎“实体正义”的分别。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都是程序所必须平衡的利益要求,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根据,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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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冲突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绝对化和片面性的缺陷,本文从部门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角度浅析了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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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摈弃,程序正义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在肯定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让程序正义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大展手脚。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国家的事,它的实现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因此本文换一个角度着重从"守法"方面分析了程序正义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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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 ,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最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主体评价两个方面。既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 ,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 ,实质正义才是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