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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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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者自身不具体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之手来达到犯罪目的的特点,使得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中最特殊、最复杂的一种情形。而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更存在许多难以达成共识而又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研究教唆犯问题必须全面把握其概念,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来认识其中止形态。从实践操作的方法论层面理解二重性说:教唆犯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体,教唆犯行为的犯罪性体现于正犯,但其评价根据仍然是共犯自己的行为本身。教唆犯不是行为犯,教唆犯只有能够有效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只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复合行为犯罪,又称复合行为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实行行为内部包含数个不同性质且整体意义上不能独立成罪的危害性自然行为的犯罪。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但由于复合行为犯行为的复杂性,复合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又表现出与单一行为犯共犯形态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的不同,尤其是与复合行为犯关系紧密的共同实行犯和承继的共犯这两种特殊的共犯形态。  相似文献   

6.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是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以及犯罪中止的统称。本文分别从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角度出发,对其犯罪形态逐一进行考察并进行认真鉴别。  相似文献   

7.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8.
在当今多元化社会,犯罪不再像以往那样简单,越来越多的案件表明多人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其他犯罪,而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类在共同犯罪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对于教唆犯的研究起步较晚,教唆犯理论是学者们至今仍在讨论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首先要对教唆犯这一概念进行全面理解,只有明确了教唆犯的界定问题才能对共同犯罪及其他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一、教唆犯的成立和归类依据。共犯的成立依据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的,即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上,行为人是主观上的故意,而不是过失或其…  相似文献   

9.
陷害教唆是指教唆人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以使他人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在陷害教唆中,教唆人与被教唆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陷害教唆与教唆犯在主观故意和犯罪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以教唆犯论处。但是陷害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10.
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通过对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探析,力求在此问题上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系。  相似文献   

11.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12.
间接正犯特征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有其独特的特征。深入剖析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特征 ,对于在理论上将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亲手犯、共犯等相关概念区别开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间接正犯 ,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简单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具体分工,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行为的犯罪形态。简单共同犯罪的特点在于共同实行犯罪,即都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等其他犯罪人。其不同于复杂共犯中共同犯罪人存在分工,且共同犯罪人有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等类型。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简单共犯定罪量刑比较容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及故意内容,直接依据刑法分别的有关规定定罪;然后,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分别确立其刑事…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犯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犯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5.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是共同犯罪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涉及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既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不作为的教唆犯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不作为的帮助犯指以作为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6.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一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相似文献   

17.
独立教唆犯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独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完善教唆犯罪的刑法方法、司法及理论的需要 ,作者就独立教唆犯的缘起、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原则与共同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传统的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的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的教唆犯的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9.
实行过限是伴随共同犯罪的发生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过限的范围,—般可分为质的过限、量的过限和转化的过限.目前学界在教唆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提出了超出教唆故意说、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以其中任何一种学说作为认定过限的唯一标准并不可取.认定教唆犯才在实行过限中的刑事责任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以超出教唆故意说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未预见说和教唆类型区分说予以应对教唆犯罪中实行过限的各种复杂情形.  相似文献   

20.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属性之论争一直难有定论,从属性、独立性、二重性学说各持己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阐释教唆犯罪.近年来,理论上通过对教唆行为本质属性的探讨将教唆犯属性之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力图通过对教唆行为的定性来界定教唆犯的属性.在共同犯罪视野下,基于犯罪行为阶段、法益侵害以及与个体犯罪之比较,教唆行为的本质应当是意识行为,从属性则是教唆犯的当然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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