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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登记有效期间问题的出现及见解分歧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就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船舶、航空器、车辆、企业设备等特定动产设定抵押权的,其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般认为,此类抵押物上之抵押权即自登记之日起发生,但对于此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在目前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实践中,登记部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抵押登记簿及他项权证上登录抵押登记的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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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作为中国《担保法》规定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由于能够较好地担保债务的履行,促进交易的进行,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是,由于早期在立法上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致《担保法》确立的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制度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这一与大陆法系大相径庭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对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的准确认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本文拟对抵押登记效力作一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抵押制度完善有所裨益。关于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目前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登记对抗主义。这种立法体例主张:一是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即抵押合同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登记只是将抵押效力及于第三人,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第2117条即采取了这种观点。《日本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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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担保法》第41条来看,我国立法应是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手段来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的。动产抵押权自双方当事人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登记并非动产抵押权生效之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反言之,若未经登记,则不生对抗之效力。登记被认为很好地解决了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公示问题,然细加考察,这一制度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分别论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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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动产抵押权在《担保法》上的地位还不甚清晰的话,那么,《物权法》已然把它作为整个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一翼,与不动产抵押权已成并驾齐驱之势。在《物权法》中,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最大的不同在于设立规则的不同,前者采取合同设立的原则,即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一百八十九条);后者采取登记设立的原则,即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登记即为不成立(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此,登记对抗是动产抵押权的重要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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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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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部门的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重要担保制度。抵押担保已越来越受重视,并已成为银行对借款合同首选的担保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要进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或对抗要件。在抵押物登记中,因登记中的过错而成论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但审判人员对抵押物登记行为的性质和登记部门的责任形式认识不一,以致诉讼的性质和裁判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抵押物登记中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登记部门的过错类型有三种:第一,强行为抵押合同的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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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制度日益发达,物的担保利益取得重要地位,抵押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经济活动中显得日趋重要,尤其是船舶抵押,在融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在船舶抵押实务和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抵押制度尚有若干法律问题需明确,如船舶抵押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如何,何谓第三人等问题。故探讨现行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双轨制”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说和登记对抗说,相应地也有两种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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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信用制度日益发达,物的担保利益取得重要地位,抵押素有担保之王之称,在经济活动中显得日趋重要,尤其是船舶抵押,在融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均规定了船舶抵押制度。在船舶抵押实务和海事审判实践中,船舶抵押制度尚有若干法律问题需明确,如船舶抵押合同何时成立、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如何,何谓第三人等问题。故研讨现行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的“双轨制”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说和登记对抗说,相应地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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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的登记制度,因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明确划分了必须登记和可以登记的抵押物范围,前者可以称之为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后者则可以称之为任意登记的抵押合同。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主要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以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有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如海商法第六条、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任意登记抵押合同,则一律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因不登记就不生效,显然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谈不上对抗任何一个第三人。然而采取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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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应当属于生效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只影响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和特殊情况下的担保义务履行请求权。当主合同债务人未能到期清偿主债务,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虽不能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但有权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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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0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需进行登记的规定是有其特定意义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追及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与第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关系甚大,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周知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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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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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是一项全新的尚未开展的业务。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据此规定为公证处办理抵押物登记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这一业务在各公证处之间尚未开展起来,笔者想就此谈点个人看法。一、公证处只办理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业务首先特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是指哪些呢?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财产的不同属性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登记部门。该法第42条、43条规定.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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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制 度,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抵 押制度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的抵押制度 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抵押物登记与抵押权 登记概念混淆 《担保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抵押 设立的必要条件,符合民法公示与公信 原则。但又明确了登记的性质为抵押物 登记,并将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 件,这是不科学的。因为: 第一,在抵押制度中,登记作为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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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效力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究竟如何?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含义是什么,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拟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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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121-130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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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纠纷对这些效力提出了何种挑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又该如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