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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忽视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习惯于将其纳入民事审判权范畴或视为民事审判权派生权力。近年来,随着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审执分立"在法院的实行,民事执行权的独立性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承认,但是其与民事审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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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在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上实行统一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不同于行政管理,是依法管理,依程序管理。我们的理由不是基于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或所谓执行实施权是行政权的认识,而是因为民事执行权有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以及结合我国国情和执行队伍现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即它建立的理论根据是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本质属性的需要;是我国特殊的国情需要;是执行队伍现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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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性质及执行机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10)
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基础性权力。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众说纷纭,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理论,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机构中的分工,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亦或是两者兼有。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直接决定了权力的机构设置模式是以行政化设置为主,还是司法化设置为主;其运作的目标价值,是以公正为主,还是以效率优先。正因为如此,民事执行权性质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也是设计民事执行各项制度不可回避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必要做认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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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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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语境中的民事执行权配置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权力性质界定与定位理论存在“剩余性范畴”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限制 ,民事执行权无论被定位为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不能决定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对司法系统目的的正功能决定了该配置模式在我国的合理性和最优化。同时 ,司法最终性和法律至上理念也决定了法院配置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公共选择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