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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有哪些法律特征?它与遗赠有什么区别? 所谓遗嘱,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指定的人所有,就叫做遗嘱继承。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作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条件,其所立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得到遗嘱继承人和其他任何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任何时候都有权变更或者撤销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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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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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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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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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公民用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从法制建设上看,我国《继承法》专门用一个篇章(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从司法实践上看,近几年全国各地公证机构办理遗嘱逐年增多,上升趋势十分明显。上述情况表明,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逐步为公民所接受;遗嘱在现在生活中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房产登记和拆迁工作中常会遇到有些人持遗嘱办理有关产权转移和拆迁补偿事宜。产权监理部门和拆迁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宜时能不能以遗嘱为主要证据辅之街道办事处或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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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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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继承的原则大陆继承法采取遗嘱自由与适当限制相结合的原则,即相对遗嘱自由原则,赋予公民对于个人合法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充分保护了公民立遗嘱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继续实现互济互助、养老育幼的家庭经济职能,大陆继承法还根据实际情况,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作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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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行为、意思表示及遗嘱内容真实合法的一种证明活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恢复公证制度以来,遗嘱公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和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形式,已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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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就一般情况而言,公民只是就已经确定、取得的现实的财产设立遗嘱,但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公民需要对一些有一定基础,可能取得或者实现的财产,也就是非现实性财产设立遗嘱。例如,对历次运动中被没收、查抄,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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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经常性业务,公证的证明力及其预防纠纷的作用在遗嘱的订立和执行上得到了明显的反映。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对其个人拥有的财产预先作出的处分,并在其死亡后生效。订立遗嘱后,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一部或全部,也可由非法定继承人受赠一部或全部。遗嘱制度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一种方式,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产生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已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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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生前按照法定程序预先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并在死后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遗嘱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对于患有精神病人所订立遗嘱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往往要召请精神病学专家,对于其有无立遗嘱能力进行鉴定.这一鉴定是缺席进行的,司法精神病学工作者将根据各方面搜集到的有关被继承人的当时活动情况的证据材料,进行评定.现举两个案例如下:一,朱某,男,62岁,退休教师.因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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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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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09年3月4日,朱某(女)为继承台湾财产之需,向我处申请办理确认代书遗嘱生效的公证.公证员受理后,找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做了核实,确认了遗嘱设立事实的真实性.又查找了被继承人的档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去世,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立遗嘱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大陆仅弟弟朱仲一人,与朱仲核实了其对遗嘱的意见后,出具了遗嘱效力公证书.(内容附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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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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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在生活中越来越多见,但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却未有规定。应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不同方式(如立遗嘱人亲自打印,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书并打印,立遗嘱人手写遗嘱后为求美观再委托他人打印等),确定打印遗嘱的性质和效力。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对于遗嘱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应允许通过其他证据来弥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