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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前科制度存在规范设定随意、惩罚过于严苛、与犯罪关联性不强、牵连无关人员等问题,而轻罪立法降低犯罪门槛、不区分轻重罪的统一立法模式导致犯罪标签泛化,加强了犯罪标签效应,行为人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法律评价严重失衡。解决“轻罪不轻”的重点在于消除轻罪不合理的法律后果,建立轻罪领域的前科消灭制度。原则上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员均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立法同时应明确排除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累犯、再犯等特殊犯罪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并根据宣告刑长短和主观罪过设置不同的考验期限和审查模式,实现轻罪内部的轻重区别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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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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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但“刑罚体量轻而附随后果苛重”的倒挂现象阻碍着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犯罪附随后果由规范性附随后果和非规范性附随后果组成。目前,犯罪附随后果在功能上已然演变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惩罚,造成这一异化现象的原因是犯罪附随后果载体庞大复杂、与所犯之罪缺乏实质关联以及失信惩戒被滥用。因此,单凭仅针对规范性附随后果的前科消灭无法解决成因复杂、载体多样的犯罪附随后果,况且不利法律地位的消灭并不等于权利和名誉复归至圆满状态;对此,还需要构建复权制度与前科消灭一同化解规范性评价。至于非规范性评价,应当从根源上杜绝犯罪记录在社会层面的传播,具体对策为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引入“社会保证人机制”恢复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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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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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由于能够保障有前科者顺利回归社会而备受各国刑事立法的推崇,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法律盲区。无限期存在的犯罪前科记录将对有前科者造成一系列法律上和社会上的消极影响,因此,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本文将从我国现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构建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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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当前我国的前科规定较为混乱,前科制度出现了明显的僵化问题。在我国,轻罪时代正在来临,犯罪治理明显不同于以往,此前主张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具有可行性,这一来临急速催生了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实践中的现有解决方案无法有效降低该群体的数量,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的他们对自我犯罪人身份的认同度极低,僵硬的前科持续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实质性地阻碍了其复归社会,“惩罚过剩”问题突出,若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该群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进而引发社会治理隐患的巨大风险。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治标之策,增设轻罪时代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才是治本之道。迄今为止不同的构建方案基本定型化了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实体内容,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应分步骤地循序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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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被倡导,也是司法实践探寻的方向。本文以我国关于前科的立法现状为论述背景,概括前科保留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存在的理由,并分析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学根据,通过对前科保留与前科消灭的利益权衡,得出坚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场。同时并不绝对否认前科保留制度的效益,而是在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上考虑前科制度的合理之处,将前科制度的成效运用于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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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前科制度具有多层级、跨领域、起点低、期限长、影响广等特征,在轻罪治理体系下面临正当性危机。目前我国学界对前科制度有两种改造方案:前科消灭模式和资格刑模式。我国前科制度具有强化威慑、补足报应、防卫社会、价值引领等多种功能,难以为资格刑所完全取代,前科消灭模式更为可取。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前科消灭可以先行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较轻的危险犯、帮助型犯罪和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入学就业等受到影响的过失犯家庭成员。为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应建立配套机制:在程序上区分非犯罪化行为和其他前科类型分别适用申请消灭和法定消灭;建立规范化、智能化的犯罪记录和查询制度,出台《前科限制就业范围指南》,赋予前科消灭者隐私保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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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立法上前科消灭制度的缺失不益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特别是对具有可塑性很大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出狱后的健康成长,体现国家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国外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上亦皆如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必须从实体、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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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轻罪案件数量激增,对于轻罪的治理,应在坚守法益保护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兜底作用。在司法层面,对于轻罪案件的认定,应做到准确把握刑事立案标准;在流程机制上,建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刑罚效果方面,可以设置差异化的前科消灭制度;在刑罚执行方面,建议设立外役监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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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轻缓化趋势使得刑法结构由重向轻位移,轻罪治理体系渐次形成,但“一刀切”的前科制度导致刑罚附随后果过度扩张,后端治理失灵。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本国国情,应采取循序渐进的立法策略,承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先进行微罪前科封存立法,条件成熟时进一步扩大封存范围;设置梯度式考验期,犯罪记录封存后严格限定在刑事规范评价之内,不得用于非规范性评价,从而构建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社会治理三重功能的中国式微罪记录封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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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我国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是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基于此,有学者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但前科报告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前科消灭制度也存在其弊端及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合理的前科保护制度,而不是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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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在我国尚未形成制度,但司法实践已经反映了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相关矛盾规定既是司法审查制度缺乏的后果,又体现了对于“前科消灭”的矛盾态度。前科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不但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也不公正。前科消灭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并不矛盾,确存在着建立的必要性.其适用对象和条件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当然消灭和附条件消灭等区别对待。“前科消灭”的实质是信息检索渠道的阻断,其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例如赋予档案管理部门特定的保密义务,给相关未成年犯提供在遭遇信息泄露、恶意中伤以及升学就业歧视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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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前科制度尚未系统化、制度化,但不可否认它的现实存在。国家出于社会防卫的目的,对有前科者贴上了有形标签,使其在社会交往中,无法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待遇。虽然前科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前科制度与当代刑法的主流理念产生了冲突,其不合理性更为凸显。当前世界多数国家已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