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财产被查封的情形,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查封之物的,不得对抗执行申请人。查封的对抗效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结果,同处分权能和合同效力无关。查封不影响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也不影响处分查封之物基础合同的法律效力。查封具有禁止处分的法律效果,即被执行人或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之物,否则可能引发公法上的责任。在擅自处分查封之物时,善意取得与公示对抗是两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模式。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规则不应也无须适用于查封之物,否则会影响体系融贯,并导致制度重叠问题。查封制度具有独立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则,即查封的公示对抗规则。在公示对抗规则之下,执行申请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2.
叶名怡 《法学》2020,(4):135-153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3.
杨莹 《法制与社会》2011,(23):126-127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有权查封与扣押涉案的不动产,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查封与扣押不动产等特殊涉案款物只有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侦查人员规范化执法。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慎重对待涉案不动产的查封与扣押,并参照《物权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等规定严格执法,同时采取有力的内外部监督措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刘瑜 《人民司法》2015,(2):74-77
【裁判要旨】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如果对轮候查封允许案外人来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相似文献   

5.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共33条,内容涉及查封的程序、查封时责任财产的认定、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禁止查封的财产、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查封方法、查封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和查封的解除等内容。本文拟就《查封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并就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相似文献   

6.
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8.
张尧 《法学家》2022,(1):98-113
虽然《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以依法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抵押,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属于禁止性规定,从而将违反该规定而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一律归为无效。查封虽在公法上具有绝对效力,但就其对债务人的效力而言,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制定《查封规定》之后,已经由绝对效力转为相对效力。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7条第2款规定来看,若查封已经充分公示,债务人以查封物设定的抵押权仅是相对无效,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包括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以及其后参与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但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仍是有效的。如果查封的公示效应不达,则允许成立善意取得,就查封物取得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对抗前述主体。  相似文献   

9.
张丽洁 《人民司法》2012,(1):108-110
分别查封问题的提出执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在查封被执行人地上建筑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故仅查封了地上建筑物,而随后另外一家法院依据第三人的书面确认书,查明了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后,裁定查封了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建筑物与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分别查封的矛盾冲突。目前关于如何处理这种分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  相似文献   

10.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2020,38(5):66-78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相似文献   

1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12.
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以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实务中常遇见这样的情形,但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争议极大,是审判执行实务上的一大难点。债务人按照市场价处分不动产没有减少其责任财产。案外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仅包括物权,也应该包括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债权等权利。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导致其请求取得特定标的物的权利丧失。  相似文献   

13.
《商务与法律》2004,(4):39-39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4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的八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相似文献   

14.
程晓斌  王婧 《人民司法》2012,(17):103-108
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标准,来决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否查封尚处于被执行人名下、但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的财产。该条与《物权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本文就此问题提出相关见解,以期对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17.
程立  熊诗岚 《法律适用》2022,(1):149-158
同一执行标的存在多个查封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后,该判决的既判力是否扩张到其他申请执行人?从诉讼经济角度出发,既判力确有扩张之现实需求,但这将牺牲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当事入主体地位,尤其对执行标的有优先权或查封利益者不利,故应再充实扩张的正当性.就程序保障的模式而言,案外人同时起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构成...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以下简称《通知》),使实践中房产登记、查询制度原本就存在的许多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更加凸显。因为《通知》主要是对法院的查封和预查封等限制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措施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查封和预查封的依据正是权属登记。如果因为登记、查询机关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查询,那么将使房屋的产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这一方面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也会使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受…  相似文献   

19.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明确指出,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相似文献   

20.
【要点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是规范执行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但其第17条实质上是明确了不动产买受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因此,当案外人依该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时,执行裁定应当适用的条文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而非第二百零二条。案号:(2010)常执异字第9号【案情】申请执行人:徐永庆、徐健。被执行人:常州兰洋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兰洋公司)。异议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