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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5,(6):86-9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我国民间和政府投资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核心,享有基金运营与管理的全部权利,若没有适当的约束机制,投资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信义义务是解决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重要钥匙,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性,信义义务在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环节各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不同情境中的弹性与张力也各有不同。但是信义义务的适用也受到主观判断、法官裁量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与外部监管措施相结合共同保护投资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许可 《北方法学》2016,10(2):40-52
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规制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不但形式上有所抵牾,内容上亦存在严重脱漏,亟待作出追根溯源式的统合.私募基金与信义法在架构上的契合,使得信义义务成为管理人义务的核心.而信义义务的情景依存性又带来了裁判的不确定性,为此,管理人义务一方面应根据私募基金的独特性及其运作流程加以类型化,另一方面应从法院的角度梳理相关裁判审查机制,最终建立起一套普适性、操作性和开放性兼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3.
我国学界多数意见主张公司法应构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既有研究尚未澄清其内涵和外延。在内涵上,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填补“公司合同”漏洞的法律技术,旨在赋予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权,将公平、正义和良心等人类社会共同价值准则引入公司法,以应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引发的各类问题。在外延上,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依行使权利/职权的不同,可将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分为行使股东会职权时的专属信义义务、行使董事会职权时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出售控制权时的特殊信义义务三类。如此划分,能够恰当协调控股股东作为股东有权追求“私益”与作为全体股东受托人须为“共益”服务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医师的产前诊断义务是医师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的义务。医师违反产前诊断义务导致残疾儿出生的,残疾儿的母亲、父亲以及残疾儿均有权请求诊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因残疾儿出生所导致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1994年12月7日,A公司与B锅炉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锅炉厂供给A公司2台WNS4-1.25-Y燃油锅炉,质量要求按专业标准ZBJ-98011-88执行,价款449526元,交货时间为1995年3月10日。合同签订后,A公司确定燃油品种为250#重油并告知B锅炉厂,B锅炉厂根据A公司燃油条件,向A公司推荐了可燃用250#重油燃烧器的生产企业C仪器厂。1995年1月6日,A公司组织B锅炉厂与C仪器厂就锅炉与燃烧器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交流,但三方对锅炉与燃烧器是否能够配套使用问题均未提及。1995年1月17日,A公司与C仪器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仪器厂供给A公…  相似文献   

6.
周淳 《人民司法》2023,(2):18-21
随着基金规模的迅猛发展,因基金管理人未尽受信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日益增多。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应如何认定、管理人义务与投资风险之间的合理边界如何划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焦点。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书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相似文献   

8.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姜淑明 《时代法学》2004,2(6):46-50
公共场所、宾馆、学校等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消费者或其他社会大众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营者必须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能是直接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集中的特点,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控制股东操纵和控制着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并伴随控制力的增强,而将其他非控制股东排挤于公司之外,将公司置于任其摆布的地位,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及公司相对人的现象不断发生。规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利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和理论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国外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经  相似文献   

10.
孙志超 《海峡法学》2012,14(2):47-51
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成功的,但是管理人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根据"商业判断原则",只要是独立的、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管理层所做出的正式且善意的投资,那么该管理者都不能因为这种商业判断而承担责任。简而言之,只要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履行了信托义务或称信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披露义务,就不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应当深刻理解这些义务,并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1.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艳春 《法学杂志》2005,24(6):78-80
医疗告知义务作为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基础,有其深厚的人身权理论渊源。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因此实施医疗行为应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应经患者同意。本文从医疗告知义务的实践与理论渊源着手,分析研究了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要件,对完善我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2.
张玉涛 《山东审判》2005,21(6):97-98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而违反出资义务又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现象,这造成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大量的诉讼纠纷。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提出作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补缴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由此可见,在以现物出资且评估不实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  相似文献   

13.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中,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一股独大”,股东之间平衡的利益关系被打破。在无任何有效监控时,控制股东极易滥用控制权谋取自己私利,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因此,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应当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承担诚信义务。本丈正是以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为研究基础,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以期学以致用,使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虽就投资基金事务存在一些零星的地方性规定,但仍缺乏规范性及统一性,且据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草案)获悉:投资基金券不在其规范之列。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立法刻不容缓。一、基金立法中心:管理人责任主义在基金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投资人、发起人(或基金公司)、管理人和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诸多主体中,立法的重心应在何处?我认为,基金立法应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总原则下,以诸多确立管理人责任中心主义条款予以保障。这是因为:第一,它有利于明确立法的重心。在基金法律关…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了比较详细的上市公司若干信息披露义务及义务违反之相应规制措施。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意识缺乏、信息披露不真实、发布或散布虚假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等违法现象突出,围绕信息披露环节所生的证  相似文献   

17.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9):112-11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8.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已掀起网络平台监管争论的汹涌波涛,该理论经由杰克·巴尔金(Jack Balkin)教授发展,旨在“一碗水端平”一般用户与搜集、分析、出卖个人信息为业的数据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处理医患关系、律师与客户、会计师与客户的关系时,法律课以医生、律师和会计师特殊的注意、保密和忠实义务。巴尔金教授主张,与之相类似,在处理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和推特(Twitter)等公司与终端用户的关系时,也应课以公司类似的特殊义务。过去数年里,该论断赢得了广泛的支持,鲜有敌手。但信息信义义务理论存在潜在矛盾和模棱两可之处,其是否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使人生疑。故此,本文揭示上述理论缺陷,意在瓦解“信息信义义务”新理论共识。尽管我们同意巴尔金教授“占主导地位的网络平台造成损害,由此呼唤法律的介入管制”的论断,但我们质疑信息信义义务这套理论是否能充分、恰当地回应所谓的信息不安全问题,更勿论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建立于监视渗透基础上的优势市场份额以及与商业模式相关的根本问题。我们也呼吁重视信息信义义务这一理论框架的潜在成本——我们担心,该理论框架会对网络平台的结构性权利产生一种盲目的自满,也过早地放弃了对公共监管的更美愿景。  相似文献   

20.
一、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的缺失 甲原定于8月底前办理完出国手续后去国外定居,故想把自己现在国内的一间商铺租出去。乙得知后欲租下该商铺经营服装,双方就租金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租赁协议,其中约定,该商铺自甲办理完出国手续之日起10日内交付给乙经营服装使用。签订合同后,乙为服装经营进行了从银行贷款筹备资金、订购服装等一系列准备工作。而甲签订合同后又觉得乙的租金太低,想晚些出国再租个好价钱,但又一时未找到其他的承租人,于是拖至12月底仍未办理签证等出国手续,致使乙一直无法使用该商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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