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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虚拟货币被作为理财对象时,其所包含的属性就不仅仅是虚拟财产,而是充当了法定货币的角色。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行为将虚拟货币置于与法定货币同等地位,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希望藉此获取利益,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应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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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与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认定标准并无理论关联,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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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治研究》2013,(7):38-44
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商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商"的角度出发,对"银商"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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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矿机”买卖表面呈现一般买卖交易的形式,但根据签订合同的背景及合同履行情况判断,订立“矿机”买卖合同的目的实际是为从事计算机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属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也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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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涉虚拟货币犯罪攀升态势,中国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禁止在我国境内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因对虚拟货币及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办案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侦查取证、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明确相关行为性质、建立追缴、处置机制、提高打击能力等,提升涉虚拟货币犯罪打击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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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只有电子生成和存储形式的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侵犯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之所以出现争议,在于多种秩序观主导了法律解释的过程。实用主义的司法秩序观灵活考虑了立法现状、司法难题、域外法律比较以及对计算机犯罪规范的依赖四个因素,但其内部考量不能维持否定虚拟货币财产性的结论,其外部还面临着三段论司法秩序观的挑战。法秩序统一观追求社会政策适应性和价值观统一性,但在具体运用中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数字经济政策容易错误理解。应当在数字经济这一具体的法秩序场域中理解虚拟货币承载的数字金融秩序、财产秩序和计算机网络秩序。对于侵犯虚拟货币行为的具体定性,应当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秩序下虚拟货币相关平台和相关个体受到的利益侵犯及其侵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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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网络虚拟世界中虚拟货币盛行,人们在享受网络虚拟货币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特别是虚拟货币相关市场行为缺乏监管、用户权益缺乏保障、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财产使用范围缺少限制和安全缺乏保障等。然而,我国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虚拟货币财产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更造成了司法实务中无法可依的境地。本文拟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和保护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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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信息系统数据,不属于刑法规定中财物的范畴,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行为人未经授权登录他人数字钱包后,擅自转移、变卖钱包内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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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普及,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交易愈发频繁,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目前对于盗窃网络平台账号等虚拟财产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处理:仅盗窃账号,但并未进行使用、贩卖等行为,不以犯罪论;盗窃账号并实施了使用、贩卖行为,以诈骗罪论;盗窃并取得虚拟财产,以虚拟财产价值计盗窃金额。随着此种新业态的加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人民日常财产构成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国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愈加重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暂未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相关司法裁判也无统一标准,导致缺乏制度化的引导和规范。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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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及虚拟网络服务的发展使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日益增多,而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大量使用,现实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在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前,有必要先认识清楚其法律属性和当前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属性,从风险入手,可以为未来的制度规范架构和行为规制提供较大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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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竞猜具有输赢依靠运气、参与需支付对价、结果具有奖励性等特征,存在潜在的赌博风险。竞猜所用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能够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第三方虚拟货币兑换商等渠道实现双向兑换,且主播可据此获取利益时,网络直播竞猜即异化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赌博。在此前提下,对于在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间内,面向观看直播的海量用户,借助平台程序发起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网络直播竞猜的主播,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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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和丰富,许多新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通过梳理,发现近3年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涉及网络融资、虚拟货币两个金融业态,此类案件的办理要注重"三个效果"统一,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要注意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行为、互联网众筹金融犯罪中"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层层返利"行为、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等新型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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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空间货币类、藏品类、服务类虚拟财产(对应元宇宙空间表物的数据)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在经济价值和交易模式上,元宇宙空间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空间的一般财产并无二致,两者都可以表现为一般物品、商品或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被害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在元宇宙空间中,行为人是否对特定虚拟财产重新建立起事实上的支配关系是判断其是否已经取得他人虚拟财产的标志。因为元宇宙空间具有全真性,所以在元宇宙空间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手段更为丰富。结合使用暴力、胁迫、骗取、侵占、秘密窃取、公然夺取等不同的行为类型和手段,元宇宙空间可能存在的财产犯罪比传统网络空间更为丰富多样。我们应当以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和现实性为依托,以现行刑法财产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侵犯他人元宇宙空间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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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科技发展,数字时代虚拟货币类物拓展了涉案财物的形态。以比特币为典型的虚拟货币属于新型涉案虚拟财产。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强制处分虚拟财产存在困境,包括本体手段界定不清、实践运用欠规范,强制处分探索中四种不同模式均有局限,强制处分后的延续性状态和效力无法确保。对于新型虚拟财产的强制处分,传统法律治理理论适配性较弱,相应理论供给也不足,故技术性正当程序与过程性监督融合论应被提倡。未来,刑事涉案虚拟财产强制处分应走向新型技术性过程监督下的综合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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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观察,虚拟代币可分为货币代币、使用代币、投资代币三种基础类型,其法律性质各不相同.货币代币既非物权,又非债权,是一种无实体、非货币的新型财产;使用代币的发行人承诺使用代币的购买人以特定的代币数量购买相应的产品、服务,从而建立起发行人与代币购买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代币指向未来的支付、共同管理权或共同表决权,应当受证券法以及相关商事法律的规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并不改变虚拟代币的法律性质,虚拟代币交易中,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只是一种新兴的合同形式,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起到代替传统民法上公示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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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值认同度不断提升,非法活动以虚拟货币为通道,全球年均流转资金已达百亿美元.虚拟货币洗钱具有隐匿性强、跨境流通快、价值兑换多元化等特点.受反洗钱监管趋严影响,虚拟货币洗钱黑产链历经不断演变,逐步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面对日益庞大的虚拟货币市场,监管机构如何破解监管难题,司法机关如何有效追诉犯罪,亟待从"法律+技术"的复合路径探索有效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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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实践当中发生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愈来愈多,例如:盗窃,诈骗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物品、武器等。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大都认定为财产犯罪。而财产犯罪,数额往往是定罪的标准,更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相比,其数额具有特殊性,因此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探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