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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的犯罪。本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之中,客观上侵犯的是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会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危害较大。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深入分析,阐述个案所表现的特征、暴露出的问题,从而对办理同类案件,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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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马某身着假警服,冒充公安民警窜至县城陈某开的保健品经营店查房抓嫖,因未抓到嫖客便迅速离开。当晚9时许,二人又窜至刘某开的洗头房查房抓嫖,将正在嫖宿的朱某与金某抓住,采用威胁的手段从朱某处索要现金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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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与魏旺同志商榷张庆生1998年第1期《人民司法》刊登了魏旺同志《他们的行为是诈骗还是盗窃》一文。笔者对魏旺同志文章(以下简称魏文)的观点有不同见解,特提出来与魏旺同志商榷。笔者首先对魏文关于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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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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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对冒充警察敲诈勒索与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本文以两个现实判例相比较,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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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有“诈骗”的字眼,它们的犯罪手段基本相同,又相互联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法条竞合关系,即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个法条,从而排除使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当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出现竞合关系时如何处理,一直是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对定罪而且对量刑均具有重大意义。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几个具体案件,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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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这导致在实践中对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只能以诈骗罪处理。这一处理模式在量刑上可以做到罪刑均衡,但在定罪上却无法充分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只有在立法上提高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配置,才能充分评价招摇撞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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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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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夏某冒名“须某”并出示其伪造的“须某”身份证复印件,与房东朱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某小区一房屋,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人民币3500元。夏某在支付1个月租金及押金人民币3500元后取得该房屋使用权。后夏某在某网站发布信息,谎称其有房屋出租并留下联系方式。孟某看到上述信息后,联系夏某并约好时间见面详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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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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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9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与祝某经商议后成立了某软件开发公司并组织人员通过违法开展股票业务的方式骗取股民资金。在组织人员实施诈骗过程中。罗某某与祝某等人在公司不具有开发软件的能力、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情况下,以4万元的价格。在外购买到所谓的炒股软件.欺骗客户说是其本公司自己研发的炒股软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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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赖卫,男,四十五岁,农民。一九七九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八三年六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浩海,男,四十一岁,农民。赖、陈于一九八六年六月由广东来到北京。为了搞钱,二被告人经过预谋于同年七月四日上午,花九元二角钱购买两瓶三十粒装的“男宝胶丸”,尔后来到北京前门东侧寻机兜售。被告人赖卫见外地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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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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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队治保主任,对《刑法》学的不好,我想对《法学杂志》第一期案例分析第三例谈一点粗浅看法。我认为,二审法院对马犯的定罪、处刑还不全面。理由是:一,马犯在盗窃他人财物时,获得军人通行证,并故意涂改;二,在公共场所随身隐藏子弹上膛的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三,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出示经涂改后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招摇撞骗,企图逃避侦察。我认为,这不能说成是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是构成了另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马犯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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